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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制度将公司视为一个开放的法律实体,公司一方面作为为了实现和维护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利益共同体而存在,同时又不可避免的受到公司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制衡。股东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载体即为股权,股权与其他有形财产一样,可以设立、变更、转让甚至终止(当公司被注销时,股东资格消灭,股权也就自然灭失)。但是股权作为自益权和共益权的一体性权利,其与股东资格的享有戚戚相关。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章允许的范围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自己的股权,包括部分转让以及全部转让。这就使得作为出让方的原公司股东可能因为转让股权而使得所持股份减少,也有可能因为股权转让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使得自己股东资格丧失。股权受让人有可能因为股权转让加大自己所持的股份或者成为某一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起先是作为社团法人的一种形式出现,故具备一般社团法人所先天具有的人合性,即公司的成立及发展以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尊重与合作为前提。为了实现股权的流通属性,股权转让在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今天越发繁荣,但是与此带来的相关问题给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带来了不小的困惑。本文第一部分从股权的概念入手,分析股权的特征,从西方的契约自由论角度介绍了股权自由转让原则,提出笔者认同该原则的观点并适用于司法实践中,阐释了股权概括转让原则及股权转让兼顾各方利益原则。第二部分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及其效力问题作一探究,对股权转让的内涵、转让的分类及方式加以阐明,并将股权转让的法律限制、章程限制、股权回购的限制及非法证券活动做一纵向比较,得出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受到影响的基础,即在审判过程中所要严格恪守的法律界限。第三部分笔者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件为例,通过学理分析和实际举例相结合的方式,阐述了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主要体现在:股权是否能够适用表见代理的问题,夫妻所持公司股份的分割问题,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问题等。第四部分重点探讨了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笔者从司法介入的导向及限度入手,提出了处理该类案件的原则;就如何利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资料做出关键性事实认定加以分析;对股权转让存在问题所引发的民事责任加以探索。笔者深知,股权转让制度的不成熟受到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机制不够健全,社会诚信体系缺失的影响,本文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理论探究只是窥豹一斑。笔者以期此文能够为商事审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有所启发,从而不断寻求保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之间的合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