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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岛屿可以拥有“领海”,继而演变到可以像大陆一样拥有同样地法律效力后,世界各国以岛屿为依据而开始的“蓝色圈地运动”就开始了。迄今为止,岛屿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也是各国在海洋划界中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归根到底,各国无非是为了争夺海洋庞大的自然资源与能源。故而,研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岛屿的概述,分为三大内容。首先,通过分析早期的岛屿问题的形成历程、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对岛屿制度相关规定和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对岛屿制度的讨论及相关规定,确定国际法目前对“岛屿”的定义,并且指出其漏洞。其次,阐释“法律意义上的岛屿”所应具备的要素,首先是一些学者和代表们的观点,最后是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岛屿”应具备三大要素,分别是自然形成,且为高潮高地;有符合人类居住的条件,或有经济生活的条件;足够的面积。最后,解析与岛屿相关的一些概念,包括低潮高地、人工岛屿、岩礁、领海基线中的直线基线。经分析,低潮高地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岛屿。人工岛屿也不是,但是所属国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岛屿进行人工干涉。岩礁需符合特定条件才可成为具有效力的岛屿。第二部分主要讲海洋划界中岛屿效力的理论及实践,分为三大内容首先是关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一些意见;其次具体介绍既有划界案中对岛屿的效力处理。目前共有三种处理方法,既全效力、半效力、零效力;最后,通过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意见和以上处理方法的分析,可以得出海洋划界中到底是哪些因素影响到了岛屿的效力确定。第三部分是将第二部分的分析结果用于解决实际的问题上,笔者选择了我国目前在海洋划界中所遇到的中日东海划界问题。该部分分为三大内容:首先是中日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主要是在东海大陆架划分,钓鱼岛与冲绳海槽上的分歧;其次重点分析钓鱼岛问题的重要性,因为钓鱼岛位于中日的等距离中间线上,加上其主权不明,是中日东海大陆架划分的症结所在;最后对钓鱼岛争端解决提出处理意见,为有效地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问题提供参考性意见。笔者分别从三种处理方法(全效力、半效力、零效力)具体阐释,认为给予钓鱼岛零效力是解决钓鱼岛争端的最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