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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是证据法的核心问题。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下,证据规则问题日益彰显其重要性。本文以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为研究对象,从证据规则的内涵入手,并以此为理论起点,分析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价值及受制因素,进而在评价国外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力图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 关于证据规则内涵的界定,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存在着偏差,主要表现在理论视角和实践认识两个方面。在充分比较的基础上,文章认为,我国关于证据规则的内涵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证据的可采性为中心;二是以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为主干。文章还对证据规则与证据制度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有三大基本价值,即公正价值、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文章对此进行了详尽分析。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受制因素主要有诉讼构造、诉讼目的、证明理念和历史传统几个方面。除此之外,一国的法律文化背景、犯罪状况和政治因素等对证据规则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实行对抗制或以对抗制为庭审方式主要特征的国家的刑事诉讼,在其立法实践中适用大量的证据规则。这些证据规则主要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性规则、违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文章将可采性渗透于每一条证据规则之中,使之统摄所有的证据规则并形成严密体系。 我国现代证据制度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并不存在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文章论证了建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的必要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的合理思路,即遵循科学性与系统性的原则,采用吸收与转化的方法,并采取排除规则加例外规则的模式。文章最后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的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认为我国应当实行传闻证据限制规则,明确相关性规则,设立违法证据有限排除规则,强化自白任意性规则,吸纳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完善最佳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