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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保障个人隐私利益、维护个人人格尊严方面的价值日益凸显,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应有之义。然而,没有无边界的自由,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都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约。隐私权也不例外,尤其是当隐私权与掌握公权力的国家官员这一权利主体结合在一起时。国家官员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占据着国家的权力资源,是公共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其私人信息可能影响到国家政治生活和公共利益,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行使必然要求了解、知悉官员的私人信息,也就必然导致官员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等相关权利之间矛盾和冲突,冲突的解决不是简单地牺牲一种权利换取另一种权利的实现。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需求,权利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实际是利益的矛盾,冲突调和的过程就是一个利益衡量和价值选择的过程,利益衡量和价值选择的标准同时也就是权利与权利之间的边界,也是权利保护的界限。这个标准的确定,我们可以参考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即“既然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某些人的个人利益合乎全体人的利益”1。据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产生矛盾的时候,我们应当秉持公共利益先行的思路,也即,公共利益就是官员隐私权保护的界限标准线。当然,这不等于无条件地牺牲个人利益,个人利益的牺牲也有底线,这个底线就是个人的人格尊严。论文运用了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利益衡量的研究方法,力求周密严谨的论证本文观点。具体而言,论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又可划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揭示了隐私权的内涵、法律属性以及官员隐私权的特殊性。该部分首先揭示了隐私权的内涵,论证了其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属性,继而从职权性、公共性和影响力三个方面界定了本文所讨论的对象官员的范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官员隐私权的特殊性,即权利公共性及与相关权利关系的复杂性。第二部分系统介绍了我国在官员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即立法上的缺位导致司法实践中因无法可依而裁判结果相去甚远。第三部分论证了法律保护官员隐私权的正当性。该部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首先隐私权的价值追求—人格尊严内在地决定官员享有隐私权的正当性;其次,人格平等的现代私法理念决定了官员与其他自然人具有平等的人格,是理所当然地私法主体;最后从反面对“高官无隐私”进行辨析,纠正了他人的误解。第四部分阐述了法律保护官员隐私权的界限。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官员隐私权保护受限的理论依据,即官员身份的公共性内在产生的公开性要求和对相互冲突的权利进行法益衡量后的选择,其中详细分析了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之间的权利冲突和法益衡量;继而在公、私领域合理界分的基础上揭示了官员隐私权保护的界限标准,即公共利益;最后论证了官员隐私权保护和限制并行的可行性,即人格平等与身份差异的兼容和互补。第五部分提出了法律保护官员隐私权的制度安排。该部分首先考察了域外的官员隐私权保护模式,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直接保护模式应是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选择;继而以官员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为标准将官员隐私划分为绝对隐私和相对隐私,并在此基础上,以列举的方式指出了官员隐私权保护和限制的范围;接着明确了官员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关联性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必要保护原则;然后在绝对隐私和相对隐私划分的基础上,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提出了官员隐私权私法保护的具体制度设计;最后创新性的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人格权编、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提出了具体的修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