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枢密院是宋代最高军事管理机关,在军事司法活动中,对宋代军事司法秩序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学者在研究宋代枢密院时,更多聚焦在行政职权、权势变化,极少涉及宋代枢密院司法职权。经过研究可以发现,宋代枢密院享有管理兵籍、教阅军队、招补兵源、拣汰士卒、俸给发放、升迁官职、换官的权力,亦有赏功罚过的军事司法权力。司法权如直接立案审判、覆审、覆核以及覆奏的最高司法权力。与一般司法机关相比,特点鲜明,具有较高的法律史学研究价值。本文写作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宋代枢密院设置、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和司法职权范围的梳理,对枢密院行使司法职权的特点进行归纳,对其影响进行分析,力图对宋代枢密院司法职权的范围和影响有较为全面客观的认识。本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宋代枢密院的设置进行梳理。首先对枢密院的渊源进行探究,分为唐代、五代、宋代初期三个历史时期以概括枢密院的萌芽、发展和变化,并以其主要官吏的任职、任职背景和作用为主线,梳理宋代枢密院的渊源、组织机构和作用的变化脉络。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本部分,本部分详细介绍宋代枢密院的司法职权范围。通过对重要史料的收集、分析和概括,发现其具有对军事重大特定案件的直接立案审理权,对军人疑难案件的覆审权,对军人流罪及流罪以下疑难案件的覆核权,对军人死刑及军官案件的覆奏权。通过对其司法职权的梳理、分析和总结,得以直观的认识宋代枢密院的司法职权内容,有利于丰富对其职权范围的理解。第三部分,对宋代枢密院司法职权的评析。分特点和影响两部分。枢密院司法职权的特点有,体现了宋代始现专门中央军事司法机关,重视对军人死刑、军官案件的覆核与覆奏,体现了宋代统治者在中央军事司法权力的集权和地方、行军武将便宜行使司法权力之间的平衡,是中国古代对枢密院司法权力的规定和实践最完备和丰富的时期,更是呈现出以三省长官独任、兼任枢密院最高司法官吏,且占宋代枢密院存续时间绝大多数的现象。枢密院行使军事司法权力,其影响包括有效减少了军队中冤假错案的发生,二是遏制了军官擅杀立威现象,三是保障了军队的稳定秩序,贯彻了“崇文抑武”的国策,维护了宋代中央军事司法的集权,对辽、金、夏有影响,特别是元代枢密院的设置,对明清的影响较小,未见枢密院的建制,但是清代军机处的设立与其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总之,宋代是历代关于枢密院司法权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最繁荣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