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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中,医疗损害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和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要公正处理医疗损害案件必须明确医疗关系的性质,正确界定医疗损害的概念,通过确定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对受害者予以赔偿。但是应当对受害患者赔偿的范围是什么、以及如何具体计算赔偿项目,由于我国在这一方面立法的不统一和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处理的难度较大。为此,为了平衡医方与患方的利益关系,以求实现社会的稳定与有序,本文就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和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进行了总结和探讨。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医疗损害的认定问题,提出了医疗损害的概念,论述了医疗损害的具体条件是医疗损害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的损害,并且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阐明了医疗损害的具体内容包括对生命健康取的侵害、对财产的损害、精神损害和对患者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同时提出了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有限制的允许竞合,并论述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二部分分析了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认为基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学事业的发展需要和各国立法趋势,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当适用限制性赔偿原则,论述了适用限制性赔偿原则应当遵循限制性赔偿的范围和限额应当依法确定、注重医疗过错和适时调整的原则,论述了医疗损害赔偿范围限制中的过失相抵原则,说明了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确定应当考虑医疗损害程度、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和损伤参与度等因素,同时论述了医疗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第三部分阐述了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分为医疗损害赔偿主体范围的确定和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确定。论述了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时间标准和地点标准、计算方法,指出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范围的不足,提出了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计算方法; 第四部分论述了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中的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认为医疗损害赔偿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且论述了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运用目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和利益衡量方法来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本文总结了以往学者们对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本文界定了医疗行为的概念,认为医疗行为应当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其业务范围内应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从事的为特定的自然人进行健康价值创造的各种行为,而医疗损害则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各种损害;其次,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应当由法律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无权规定,并应当适时调整;再次,提出了医疗行为不当致人死亡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并应当将死亡赔偿金作为财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