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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60多年的维和行动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联合国维和行动范围的扩大化和任务的复杂化,维和行动中出现的一些不法行为也日益凸显出来,严重侵害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良好声誉。比如在索马里维和行动中被俘少年遭受虐待而死,在西非、刚果的维和行动中,频繁发生了对当地妇女的性剥削、强奸等丑闻,以及在前南斯拉夫的维和行动中造成巨额赔偿的侵害私人财产的案件。由于维和部队处于联合国与派遣国双重管辖的特殊地位以及当前缺乏相应的国际组织责任制度的情况下,对维和人员的不法行为的追究存在很大困难。目前对维和人员不法行为具体的责任制度的研究尚不成熟,有些学者已经开始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国际人道主义责任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这仅是维和人员不法行为责任研究的一部分,并没有涉及对维和人员实施的其他不法行为进行怎么的责任追究,如维和人员违反东道国国内法后该进行怎么的处理。这方面问题的研究鲜有人问津,成果亦不多见。本文希望通过对联合国相关文件报告以及决议的分析,并根据国际法一般原则和国际法惯例的指导,对维和行动中不同性质不法行为下的责任主体和管辖权的安排作一系统的研究。通过对《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草案的分析,以及该草案与《国际组织责任》草案的比较,本文得出联合国对于维和行动中发生的一些可归属于联合国的不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这在法理上不仅是合理的,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而对于那些不可归属于联合国的不法行为,维和人员则要对其个人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以及纪律责任。由于维和人员在派驻国享有刑事豁免,其派遣国应当承担防止其派遣人员从事不法行为的责任,并对违反了东道国刑法的维和人员行使刑事管辖权。但刑事管辖权的豁免并不妨碍东道国享有对维和人员的民事管辖权。通过明确维和行动中各主体的责任和相互间的管辖权安排才能有效制止以及制裁维和人员的各类不法行为,并对受害者提供及时的救济与赔偿。而这也将有助于联合国更好的发挥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