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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世纪末,议会制度在欧美各国普遍确立以来,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而议会雏形的出现则更要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当今世界,议会已被绝大多数国家看作是实现民主的基本形式,这些国家一般都在中央设有国会或议会,而在地方上也有各自的代议机构,它们在国家以及地方的政治生活中大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专制王朝的统治之下,人民从不知民主为何物。但进入十九世纪中叶以后,西方的议会民主思想逐渐传入中国,而清王朝的统治又陷入了内外交困的局面。在西方列强的压力和国内立宪派的极力呼吁下,清廷为了维持统治,于1906年9月发布了预备立宪的上谕,正式拉开了清末立宪运动的序幕,而设立各省谘议局就是预备立宪的一项重要措施。 浙江自古以来文风鼎盛,经济的发展也一直在全国领先。近代以来,商业的发达在该地区催生了大批民族资本家,他们与传统的地方士绅一样,都对推动立宪有强烈的兴趣。在浙江筹办谘议局的过程中,这些地方精英们扮演了非常积极的角色。浙江谘议局筹办处里集中了一批立宪派的精英人物,他们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规章制度,以保证筹办工作的顺利进行,浙抚也对筹办谘议局给予了大力支持。选举是成立谘议局的最首要的工作,但这也是最为许多学者所诟病的。的确,《谘议局章程》中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限制是显而易见的,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种种不足,但在专制制度向民主制度过渡的过程中,存在这些缺陷是应该得到理解的。民主政治的完善需要长时间的培育,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早期政治实践中,有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也是有很大局限性的,况且章程的制定者在案语中也表示了他们的无奈,他们意识到了选举制度中的局限,并透露出了今后可能会扩大范围的意思。总之,谘议局的选举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西方式的普遍选举,它提供了普通民众政治参与的机会,人民的民权得到了当权者的承认,其进步性是不言而喻的。 浙江谘议局的议员大多来自传统的士绅阶层,这一方面是由于选举制度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在没有政党政治的环境中,有知名度的学者或担任过公职的人更加容易为选民所知,他们成为议员的机会也更大。在议员中,也有很多人受过新式教育,有14人曾留学日本。议员中的多数是立宪派人士,但其中也有革命党人。谘议局章程中赋予了议员言论免责权和刑事免责权,也规定了议员的义务,对于任期和改选、连任、辞职、处罚等也都有详细的规定,这些都是符合立宪原则的,与当代民主国家的有关规定有一致之处。 浙江谘议局中最重要的职能机构是全会,分为常年会和临时会两种。此外,谘议局还设有五个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各领域的专家为主,委员会有各自的议事职权。除职能机构外,谘议局还设有辅助性的办事机关,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谘议局内部结构的设置是比较健全的,符合民主国家地方议会的特征,这也为民国时期的地方议会所仿效。 谘议局章程中规定了谘议局的职权,其中最重要的是立法和监督的权力。但谘议局并没有完全的立法权,不能强制督抚执行通过的决议,但谘议局绝不是地方督抚的附属,它不仅有地方立法权,有议决监督财政权,而且有议决地方兴革大政、监督行政之权。至于章程中有督抚“于谘议局之议案有裁夺施行之权”的规定,这在案语中已经清楚表明,决不是说督抚可以控制谘议局的议案,而主要是指督抚对不认同的议案有要求谘议局复议的权利,而且还必须说明原由。在现代民主国家中,也存在类似的规定,如美国的总统就可以否决国会的法案。可见,行政权对立法权的监督并不违背立宪原则,况且虽然章程中并无要求督抚必须执行谘议局仍执前议的议案,但是督抚也不能无视谘议局的存在。对于双方有分歧的议案,督抚必须咨送资政院核议,不能擅自公布未经谘议局议决的地方法律,也不能以行政命令取消谘议局的议案,双方实际上是地位平等且互相制约的。谘议局的议事程序也是相当规范,符合立宪国家的有关规定,体现了民主的精神。 浙江谘议局成立后,共开过两届常年会和一次临时会,通过议案71件,最终由巡抚公布施行的有29件,虽然施行率不高,但这在当时已经很不容易了。这些被施行的议案,都体现了议员对本省民生的关注和积极参与政治的努力,它们对革除积弊、发展经济起了很大的作用。议员除了在会上提出议案外,也可以通过代递人民陈请书、提出质问书等方式行使自己的职权。浙江谘议局不仅对本省的政务积极参与,它还是全国国会请愿运动的积极参与者,它还加入了各省谘议局联合会。 谘议局要发挥监督和制约行政官厅的作用,而行政当局却要维护自己的特权,因此两者之间免不了产生对抗,这主要体现在对一些议案上的争论上。谘议局在与行政官厅的交往中,虽然存在对抗,但他们也有合作。浙抚对谘议局的意见还是比较重视的,基本上做到了按期答复议案,对待议员的质问书也是毫不含糊,认真解答。浙抚还曾与浙局共同顶住各方面的压力来保障某些议案的实施。总体而言,浙江谘议局与行政官厅的合作在全国各省中是属于较好的。 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失去了精英阶层支持的清王朝走向了灭亡,而浙江谘议局也随之解散。浙江谘议局存在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它却在浙江的地方政治史上写下了意义深远的一页,它使本省的士绅第一次有了参与本省政治事务的机会;它传播了议会民主的思想,使本省的民众有了民主实践的机会;它培养了一批政治上日渐成熟的精英,为国会的建立储备了人才;它推动了辛亥革命的发生,加速了清政府的覆亡。 诚然,谘议局还不能算是完全的议会机关,由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限制,其议员的来源还是集中于地方士绅阶层,代表性不够全面。谘议局没有完全的立法权,不能最终决定议案的施行。但是在专制制度向民主制度的转化过程中,一个新生的制度存在种种不足,并不能抹杀它的先进性,在西方各国的民主宪政之路中,一开始也是有很多缺陷的,只是经过长时期的发展,民主制度才不断发展并得到巩固。对比一般的议会机构,我们可以看出,浙江谘议局是基本符合地方议会的特征的。它是一个官方的机构,不是社会团体,因而它具有权威性。谘议局的议员是选举产生的,他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而谘议局具有合法性。谘议局中的议员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他们通过开会讨论,集体决定问题,这与行政机关实行的首长负责制是截然不同的。通过对清廷各项立宪措施的研读,我们发现里面言之有物,并没有多少虚伪、敷衍塞责之处,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各省也都有实际成绩。立宪是需要预备的,就拿选举来说,它其实是民主政治中最为繁重的一环,无论是确定选举人、被选举人,还是制定各项选举的实施细则都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而在清末我国的国民素质还不高,开启民智也是极为必要的。但由于中国立宪派的日益激进,使整个中国的知识阶层都趋向激进,再加上清王朝本身弊病的积重难返,立宪效果难以一时显现,中国的和平立宪之路随着革命的洪流被迫中断。但无论如何,对于谘议局的正面意义我们是不能否认的,它是议会民主制度在中国的第一次实验,它使中国的一般民众第一次有了政治参与的机会,它所体现的民主精神和启迪作用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