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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公安民警始终站在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最前沿,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及公共财产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遭违法犯罪人员围攻甚至是暴力袭击的现象却屡禁不止,很多公安民警在遇袭时茫然无措、被动挨打,不仅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而且还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赋予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通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措施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并且对因此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民警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对任何紧急情形下的不法侵害行为都有制止的责任和义务,但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剥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过程中应当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正当防卫的权利。 关于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可以正当防卫及如何正当防卫的问题在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公安机关对此也缺乏一个明确的认识,导致很多公安民警在面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无所适从,有警械不敢用、有枪不敢开,同时也导致有关司法机关对于公安民警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方法及后果要求过分苛刻。正当防卫的权利在公安实践中不仅没有保护公安民警的权益,甚至还变成了公安民警的包袱,成了一种约束,这显然背离了正当防卫的本意。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从公安民警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正当防卫的认识现状入手,分析正当防卫的本质,分析公安民警职务行为的实质,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及建议。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对公安民警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正当防卫的认识现状。首先介绍了从1980年7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实施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及198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所表明的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对公安民警执行职务适用正当防卫的肯定立场。其次介绍了在我国学术界对公安民警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正当防卫的各种观点。并提出关于公安民警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的诸种争议的实质,是因为在公安民警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本质的认识理解上存在偏差,为了正确认识公安民警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我们需要重新检视正当防卫和公安民警职务行为的本质。 第二部分,介绍正当防卫的本质。从正当防卫的概述及正当防卫的起源入手,分析正当防卫的本质,并介绍正当防卫的构成。首先介绍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以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其次从正当防卫的起源及正当防卫的本质上分析认为正当防卫属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私力救济的一种,是对公力救济在紧迫状况下的一种替代。 第三部分,介绍公安民警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系。从公安机关的性质、人民警察的性质以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公安民警的授权入手,分析认为公安民警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而且其执行法律的行为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属于公力救济,不同于正当防卫的私力救济。但同时认为,虽然公安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以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但是具体体现在正在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身上所代表的公力救济的力量也不是全能的,尤其是在当前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下,我们不能奢望代表公力救济的公安民警一旦到达现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就能够立即被制止,所以当公安民警执行职务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时,应当允许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并存。我们不能因为公安民警职务行为的公力救济性质而必然的排除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正当防卫的权利。 第四部分,笔者提出了《刑法》中应当增加“履行法定义务”等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应当明文宣布废止,应进一步完善对公安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保障等建议。 笔者认为:公安民警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同属于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或“正当化行为”,同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行为的性质、行为的要求及行为的法律责任上又存在区别,只是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时两者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 基于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日常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讨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