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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确定标准问题的讨论在我国制定《行政诉讼法》前就开始。学界引入行政主体理论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被告确定制度,但《行政诉讼法》确立以行政主体说为标准后,行政诉讼被告确定标准的讨论仍在继续。经批准具体行政行为被告确定原则的讨论,要回归到经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本来特性,关注其自身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与目前行政诉讼被告确定标准的理论结合,才能确定符合它自身特点和行政诉讼制度现实要求的被告确定原则。本文运用法律文本分析、案例分析和演绎推理的方法。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定的比较,对案例判决的分析,总结三种被告确定标准学说的优势与不足,归纳出它们共同关注的要素,结合实践中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要求,认为行政诉讼被告确定关注的要素有行政职权、法律上利害关系和主体的独立性。经批准具体行政行为诉讼中被告确定主要考察的是运用行政职权的主体是否与原告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另外还需关注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问题。本文认为,经批准具体行政行为被告的确定应当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形成不应受行为性质而影响,而是关注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对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