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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公司”是关联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现代公司制度以有限责任为基石,破产制度以公平清偿为灵魂。然而关联公司的出现,特别是“姐妹公司”的大量涌现,在实践中成为个别债务人恶意破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我国公司法及破产法主要规范单一公司市场及破产行为,但缺乏规制关联公司及其破产行为的法律制度,更无对“姐妹公司”的法律规定。笔者通过撰写本文,试图就“姐妹公司”的法律特性及其破产时债权人保护问题做一探讨,并就如何建立公司法及破产法上“姐妹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制度做一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本文正文分四章进行阐述:
第一章:“姐妹公司”及其认定。通过比较立法及学理届观点对“姐妹公司”的概念作一厘定,并据此对其认定标准及形式做一分析。
第二章:“姐妹公司”破产时对相关债权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首先对利用“姐妹公司”破产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做一分析,而后进一步阐述“姐妹公司”破产时对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性。
第三章:现行法律对“姐妹公司”破产违法现象规制之不足。通过分析我国《公司法》、《破产法》、《刑法》对规制“姐妹公司”破产违法行为的不足,提出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姐妹公司”破产时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第四章:破产债权人保护原则与破产法律制度完善。通过比较法视野下对“法人人格否认”“实质合并”“深石”“利益补偿和赔偿及禁止抵销原则”各项制度的分析,提出建立完善“姐妹公司”破产时债权人保护的实体和程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