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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面临着一个颇具现实意义的难题,即政策执行难题。目前学界对于政策执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公共政策的执行,而有针对性地对社会政策的执行进行的研究在学界鲜有涉猎,大都只是将社会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一带而过,并忽视了社会政策执行的“社会性”。执行研究作为社会政策研究领域的“黑箱”,对其进行研究,一方面于理论上弥补了社会政策执行研究领域的不足,拓展了社会政策执行研究的分析工具,明晰了社会政策执行“走样”的解释逻辑,构建了社会政策有效执行的制度框架;另一方面,于实践中有助于最大限度地避免社会政策执行“梗阻”现象的发生,提高社会政策执行效率,以实现社会政策的预期目标,加快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本文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将社会政策执行置于网络关系中,社会政策执行者作为社会化的个体在拥有政策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受正式的制度化组织网络和社会关系网络的双重制约,其于垂直的、以等级权威为基础的制度化组织网络中遵循着一种“命令—服从”的行动逻辑,而于身处其中的社会关系网络则体现了一种“利益—权利”关系,权利关系是社会政策推行者推动社会政策执行的一条主线,而具体的社会政策执行者的某种程度的自利考虑是社会政策执行行为背后的执行动力,是一种利益关系的考量。本文具体以扶贫政策为例来探究内嵌于网络中的社会政策执行“嵌入性博弈”的内在机制:社会学视域下的社会政策执行与公共政策学视域下的政策执行在政策执行主体与作用客体的界限、利益化取向以及研究内容方面均有所不同,从社会学的本质问题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出发,将社会政策者的执行行为置于整个社会结构制约的框架下,立足于社会信任中,延展于社会时间,受控于社会成本的维度来加以解释。联系我国扶贫工作的现状,我国扶贫政策执行的主要任务是保障贫困者作为社会公民的“福利权”,而扶贫政策执行的主要困境是政策执行走样,即所谓“执行难”的问题。探究我国扶贫政策“执行难”的成因,在于扶贫政策执行是内嵌于制度化组织网络和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一方面,扶贫政策执行者受制度化组织网络社会结构的制约,遵循着“命令—服从”的行动逻辑,同时拥有政策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扶贫政策执行者于成员间社会信任的基础上受社会关系网络的制约,这种制约通过“熟悉”所产生的信任机制使扶贫政策执行者的执行行为受到来自于贫困者的影响。在制度化组织网络与社会关系网络两种规约力量相互博弈的过程中,嵌入性博弈机制发生失衡,使得扶贫政策执行输出发生偏差,“执行难”问题便会出现。要突破社会政策执行的困境,解决“执行难”问题,嵌入性博弈机制的平衡是关键;要保障社会政策合理有效执行,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要规范社会政策合理有效执行,需要健全的问责机制;而官员素质的提高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政策的有效执行。在精准扶贫背景下的社会政策执行,通过建构扁平化的制度化组织网络以及弱化社会关系网络,实现精准扶贫社会政策执行主体的精确化;通过建构纵向“标准式”与横向“参与式”相结合的贫困户识别准入机制,实现精准扶贫社会政策执行客体的精准化;通过建构高效精细的扶贫政策执行运作机制以及严格精准的扶贫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实现精准扶贫社会政策执行手段的精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