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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式是系列电视节目中每集重复的标准样板,它规定了节目理念、规则流程、参与角色、试听元素等,节目模式是电视节目不可或缺的基本元素。进入二十一世纪,电视节目模式的发展呈现繁荣景象,批量复制、规模运作的节目模式生产出许多优质电视节目。按照传统版权理论的理解,版权激励原则在于激励创新和促进竞争之间,版权保护不仅是版权法研究的内容,也是电视节目模式交易得以进行的保障。针对现实中节目模式广泛模仿的现象,不少研究者分析了电视节目模式保护在法律上遭遇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了如何在立法、司法环节上进行完善,或者在权利人诉讼策略上进行调整,以使模式创造者获得更好的保护。然而现实的情况却大相径庭:各国在法律上普遍给予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水平较低,在我国也有多起案例表明电视节目模式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相关问题的调研》提出节目模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究竟是什么造成了理论和现实的背离?究竟是不是必须提高对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水平?对于我国电视业来说,随着我国电视节目模式输入、输出规模的双向提高,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究竟应采取怎样的管理手段和尺度才能保证产业的健康发展?本研究探讨了各国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法律现状,并选取国内外多个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侵权的案例,从理论上分析电视节目模式保护的困境。其次,笔者分析了电视节目模式创作者面临的窘境,以及由此导致的节目模式模仿的集中化和蔓延到导致其潮流化以及国际化发展。最后阐明了知识产权范式的局限性,并且认为电视节目模式是存在于知识产权法的消极领域,提出了一套基于知识产权法和基于市场有限度的保护策略,最后针对我国电视节目模式发展、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