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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指农村建房户与施工方为建设房屋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1)”。按照当前的民事诉讼案由规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应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然而不同类型的合同纠纷案件,其基础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依据、合同生效的要件各不相同。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而言,从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实践看,有的将其归入劳务合同一类;有的将其归入承揽合同一类;有的将其归入建设工程合同一类。不论按那一类合同进行审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是解决一切纠纷的前提。因为只有在厘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效力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确定案件的审理方向。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又取决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类型的判断。由于我国农村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建房施工活动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之目前我国政府在农村建房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滞后及行政管理规范的缺位,导致农村建房市场混乱。建房户与施工方之间或仅形成非要式的合同关系,或虽然形成要式合同关系,但是合同的约定也未尽如合同法所约定的规范和标准。加之农村建设施工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用于建房施工的各项工具相对落后,施工人员大多都是当地的泥瓦匠,缺乏相应的建筑资质、技术水平差。这些因素都非常容易导致农村建房施工出现质量问题,进而引发建房主与施工方,甚至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这些矛盾纠纷牵扯面广,历时较长,矛盾往往难以调和,造成大量纠纷涌入法院。这一方面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法院办案的压力。另外,由于农村房屋属于不动产,如处理不当,特别容易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造成建房主和施工方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社会负担。更有甚者,还会引发缠访、上访等社会问题。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类型及效力做出明确规定,争议核心之一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规定仅散见于政府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些已经废止,有些又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我国现行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如何妥善处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和标准。基于以上因素的考虑,笔者从总结自身多年来处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出发,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类型及效力认定的重要性,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不同学者的学说观点,并对各学者的学说观点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总结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建设工程合同的观点。并以此观点为基础,界定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概念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方法,厘清不同情况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依据及法律适用的规则,进而得出处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另外,笔者还认真分析并梳理目前有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最后,笔者希望通过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效力的研究,得出的解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方法能够为解决这一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多年的顽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主与施工方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农村建房市场健康稳定的秩序,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