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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管理人损害的赔偿制度是现代无因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解决社会诸多现实问题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目前在立法、司法、学说上对管理人损害赔偿问题没有足够重视。笔者通过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对管理人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及一系列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不求因此解决现实中所有问题,但希望促成该制度在理论上的圆满。本文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管理人损害的概念和内容以及对其救济的必要性。认为传统民法中的损害概念无助于界定管理人损害的内涵,通过和必要费用的对比得出:管理人损害是管理行为引起的、没有导致本人受益的损失,具有偶然性。管理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独立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独立于费用返还、负债清偿等其他救济途径。它对无因管理制度实现其价值目标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考查了罗马法以来无因管理和管理人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对比了英美法系解决相同问题所使用的制度。认为:无因管理制度的价值目标发生了从侧重保护本人到侧重保护管理人进而促进社会风气的转变;管理人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无因管理价值目标转变的过程也就是管理人损害赔偿制度产生的过程。第三部分,分析了本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问题。认为本人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管理人责任的限制有不可抗力、管理人过错,法官还可通过对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来衡平双方的责任。而本人受益不能成为赔偿责任的限制。管理人不仅可以就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也在赔偿范围内。第四部分,分析政府在管理人损害赔偿中的责任。认为政府可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即被管理人,此时政府应像其他私主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如何实现民法和行政赔偿法的衔接很关键。另一方面,无因管理导致社会受益,社会应当以社会的方式给与补偿。第五部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