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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司法改革的转型时期,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总体趋势,在审判中心主义要求下,被告人的权利尤其应该得到保护。对质诘问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仅已被世界上众多国家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予以保障,而且在《欧洲人权公约》、《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中也得到了具体的规定。然而回顾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较为薄弱,控辩双方并不平等,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尚未得到实质性的全面保护,被告人也未被赋予在法庭上与不利证人对质的权利。本文立足于我国这一立法疏漏,试图阐述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缺失背后的法律问题及制度障碍,并提出在我国建立被告人对质诘问权制度的初步构想。本文共计约十二万五千字,从第一章对质诘问权的制度概述展开,进而在第二章探讨对质诘问权的基础理论,然后在第三章将对质诘问权于域外的立法及司法状态进行比较法考察,在第四章分析对质诘问权之所以在我国难以建立所存在的立法问题及制度根源,最后在第五章探讨被告人对质诘问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制度基础与立法技术。本文第一章为对质诘问权的概念叙述。分别探讨了对质诘问权的概念界定、基本特征、实施对象、权利性质以及法律功能。本文就对质诘问权的概念界定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探讨,从对质诘问权的文本概念开始,延伸到对质权及诘问权的概念界分,进而将对质权与诘问权加以比较,论述其区别及联系。本文还就对质诘问权的“面对面”和“对抗性”进行分析,探讨了对质诘问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显著特征,探讨了对质诘问权所针对的两方面对象,即证明案件实体事实的证人、被害人及鉴定人员,证明案件程序事实的侦查人员。随后,将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界定为被告人的一项辩护权利及公民的基本权利。最后论证了对质诘问权之设立可以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利、促进控辩双方的诉讼平衡,进而发现事实真相,最后实现审判公正。本文第二章较为深入地探讨了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理论基础。对质诘问权以正当程序理论、诉讼主体理论及权力制约理论为理论基础。本文分别介绍了上述三个重要理论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对质诘问权的联系,阐明了对质诘问权的正义属性,及其所蕴含的不自证其罪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探讨了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对确立对质诘问权的内在影响。本文第三章着眼于对质诘问权在国外两大法系中立法规定的比较研究。本章较为详细地介绍和探讨了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美国对质诘问权的基本情况及运行规则,同时对大陆法系中《欧洲人权公约》的对质诘问权进行了评介,并就我国台湾地区的对质诘问权的确立过程及立法规定加以分析,以期为我国对质诘问权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本文第四章评析了被告人对质诘问权制度在我国缺失的现状,分别叙述了对质诘问权所呈现的立法疏漏及司法困境。本文认为,对质诘问权在我国的制度障碍包括四个方面,分别为积极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的异化作用、义务本位主义的司法体制、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的壁垒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的制度缺失。要在我国确立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解决其立法疏漏及司法问题,则需先行解决以上四方面的司法理念及制度中的障碍。第五章提出了我国被告人对质诘问权制度的建构设想。首先,宜建立对质诘问权的制度基础,在司法理念上树立消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改变义务本位主义为权利本位主义;在司法制度上建立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遵循直接言词原则、促进刑事庭审实质化;在立法措施上,限制办案情况说明的运用,创设宪法保障下的对质诘问权,构建刑事诉讼法中的对质诘问权以及规定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配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