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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司法制度,它是特定历史阶段下的必然产物。这一制度的产生是由于建国初期中国法制非常不健全,司法人员职业水平不高,当事人参诉能力不强等原因导致的。在法院审判经验的总结、审判工作的指导,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以及有关审判工作方面的其他的问题处理方面扮演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发挥了审判委员的集体智慧,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案件的正确处理。然而,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从其诞生之初就颇受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能行使上,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司法行政化影响下,法院在司法裁判的决策问题上依然保持行政审批占主导地位,审判委员会通过汇报—讨论—表决的行政会议式的审理方式得出的案件结论合议庭必须执行,这导致我国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出现“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先定后审”甚至使合议庭审判流于形式。实际上,导致审判委员会饱受诟病的原因在于其议案机制设置的不合理。迄今为止对我国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或议事规则作出全面详细规定的就只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年前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然而此工作规则只是规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的一系列工作流程,却对于其他的法院没有普遍的可适用性,仅仅起到一个参考的作用。近几年来各级法院结合自身的特点和需求也陆续制定了各自的工作规则或者议事规则,然而这些规则却在诸如案件讨论范围、会议召开程序、案件讨论流程等方面出入很大。法院的工作规则或者议事规则如果不规范或者不统一的话将会严重制约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发挥。因此,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下,以当前我国法制为基本框架,对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全面细致的改革和完善变得颇为重要。本文正是以此为出发点,重点对现行体制下刑事诉讼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进而从限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案件的范围,严格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案件的程序,明确审判委员会委员责任,赋予被追诉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几点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期弥补现行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不符合刑事司法公正要求的弊端,从而保证刑事案件的正确审理,切实落实刑事司法公正原则的要求,从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