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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提高交易效率、稳定交易机会,人们在实践中创造出一种新的交易模式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人们追求高效和交易稳定性的智慧结晶,现今广泛的存在经济领域中,特别是商品房买卖领域。预约合同这一新的合同模式在理论上弥补了合同法的空白,丰富和完善了合同法的内容,在实践中提高本约的缔结几率,节约本约缔结时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预约合同在实践的广泛应用不可避免会产生纠纷,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现有的立法体系上仅仅是承认预约合同的特殊合同地位、适用的定金罚制以及稍稍涉及预约与本约的界定范围,关于其内涵、认定标准、效力和违约救济等方面无系统性立法,同时理论界关于此方面也众说纷纭,尚无统一学说观点。司法实践既无立法可依又无理论可借鉴、指导,不可避免的造成司法乱象。观近几年的司法案例,预约合同纠纷多集中于其法律效力的认定和违约救济方面,因而基于理论和现实的紧迫性研究预约合同效力与违约救济刻不容缓。本文主体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预约合同因我国相关立法较少,特别是关于其效力和违约救济方面仅能参考适用合同法或者借鉴理论观点。在司法中关于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效力和定金罚则等存在判例混乱现象。在立法上也无系统性立法,因而研究预约合同刻不容缓。第二部分预约合同的基本理论。将预约合同与本约、意向书、认购书以及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进行比较,界定了预约合同的内涵为将来一定期限内缔结本约或为缔结本约履行磋商义务的合同。阐述预约买卖合同、预约保险合同和预约消费借贷合同进行阐述涵盖预约合同的外延。预约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需要内容上不包含本约的主要条款。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支持独立合同说,明确其存在的独立性。第三部分为预约合同效力。理论上主要有“必须磋商说”、“应当缔约说”、“内容决定说”三个主流学说,各个学说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依据和局限性,将预约合同的效力仅仅局限为一种学说去应对司法实践必然有失偏颇,应分情形适用不同的学说观点。考虑预约合同的订约目的、内容的详尽以及涉及本约条款的多少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素等情形,分情况适用磋商或缔约效力,以便最大限度的实现订约目的,维护交易安全。第四部分为预约合同的违约认定和救济。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性质为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从磋商或缔约效力中分别界定不同效力的违约认定标准。基于合同违约的一般救济途径和预约合同的特殊性从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定金四个方面阐述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以应对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