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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一词最初源自于犯罪学鼻祖龙勃罗梭在犯罪人分类中关于激情犯罪人的论述,之后又经常在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原因分类中被提及,激情犯罪相关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争论不止的话题,尤其是“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引起的激烈社会反响再次使“激情犯罪”成为争论的焦点。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激情犯罪并无明确规定,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裁量便成为了争议的核心。我们认为,对激情犯罪基本内涵认识的不统一和刑事责任研究思路的混乱是导致其刑事责任认定莫衷一是的主要原因。本文试图从激情犯罪的内涵界定出发,遵循着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和影响刑事责任大小判定的因素这一思路进行论证,以期对激情犯罪的立法和行刑提出一些建议。全文共约两万七千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在刑法学范畴下探讨激情犯罪的概念来源、基本内涵与特征并在现行司法解释下解读“激情犯罪”。作为激情犯罪刑事责任研究的理论基点,这一部分不仅阐述了激情犯罪的渊源,而且界定和分析了激情犯罪的内涵与特征。首先,对于激情犯罪内涵的界定,传统观点认为激情犯罪是犯罪人因被害方不当言行刺激而在消极激情支配下实施的丧失理智、不计后果的突发性犯罪行为。而笔者认为,激情犯罪只应界定为在强烈、短暂的激情状态下实施的突发性犯罪行为即可。其次,对现行刑事司法解释中暗含或者提及“激情犯罪”的条款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划清了激情犯罪与义愤犯罪等类似概念的界限。第二部分论证了激情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本部分通过分析激情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哲学依据和法律事实依据,反驳了“激情”阻却刑事责任的观点。在哲学意义上,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时意志相对自由,具备可归责性;在犯罪构成要件层面,犯罪主体行为时精神正常,主观上有罪过并且实施了符合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第三部分分析了影响激情犯罪刑事责任大小判定的因素。鉴于激情犯罪在从宽处罚上存在多种认识误区,本部分分别从激情犯罪人自身、被害人过错、“第三人”及自然环境因素等三个方面说明并不是所有的激情犯罪都可以从宽处罚。即使存在从宽处罚情形,其刑事责任大小的认定也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结果。第四部分提出了关于对激情犯罪人的行刑建议及刑事责任规定的立法建议。在前三个部分的理论探讨基础上,文章提出在《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后增加一款,即“激情犯罪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因被害方过错引发激情状态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外,本部分也提出了专门针对激情犯罪人改造的行刑建议以预防行刑过程中激情犯罪的再次发生并有效地改造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