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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及公民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如果这些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还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据原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的一个报告称,在过去的10年间,全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上升11.6倍,年均递增28.8%。我国目前解决环境纠纷的法律制度虽然提供了包括司法救济、行政处理、自力救济等多种方式在内的解决途径,但是对解决环境纠纷却显得力不从心。根据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的观点,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本身可能存在问题;另一方面,该法律制度可能并没有获得民众普遍的遵从。本文正是从这两个方面入手,试图对法律制度本身及其实施的过程进行分析,以期对上述两个问题作出解答,同时进一步探讨完善的对策。本文首先对我国现行解决环境纠纷的法律制度从静态到动态两方面进行考察。静态考察方面,分别按照司法救济、行政处理和自力救济三种不同解决方式进行分类和梳理,以对环境纠纷法律制度的全貌有一个基本了解;动态考察方面,在对十六个典型环境案例进行对比、分类、整理的基础上,总结并分析在上述法律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在对前述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后,本文试图从法律制度本身和相关配套机制建设两方面入手,分别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采用案例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不仅关注静态的法律制度本身,还将更多的笔墨着重于分析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应的解决方式,不是就制度而论制度,而是通过现实中的具体案例反映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因为相比于法律制度本身,更重要的是它在实践中是否得到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