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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于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二十几年的不断发展,已逐步形成互惠互助、长期储蓄、低息贷款的城镇职工住房保障体系,为改善我市职工的基本住房条件提供了巨大支持。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由于政策执行存在一些偏差,从而引发了公众的质疑和热议,如“住房公积金变相给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福利”、“公积金劫富济贫”等。为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执行成为了泉州市住房公积金这项惠民制度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课题。对于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执行的研究,本文将聚焦在作为核心政策执行主体的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尤其是其中的归集、提取、贷款政策部分的执行问题上,梳理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执行上述管理政策过程中所存在的偏差,即附加式的政策执行、残缺式的政策执行、替代式的政策执行等,并以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从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机关、目标群体、政策环境因素四个方面分析产生上述偏差的主要原因,包括政策设计存在问题、执行主体执行不力、政策环境造成限制、目标群体积极性低。对此,应借鉴国内其它政策执行效果较理想地区的经验,结合泉州实际,从完善政策设计、提升政策执行主体的执行力、改善政策环境以及提高目标群体参与度等方面对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执行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时所存在的偏差进行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