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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的制度创新加上其自身在经营管理上的优越性,美国、英国纷纷修改它们国家的法律和金融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企业存在形式给予合法化。世界金融的经营体制和监管方式也相应的发生了很多变化。金融控股公司如果发生系统性风险,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相对一般的金融机构要大的多,那么对它们的监管以及如何监管也引起了各国普遍的重视。
目前我国已经有各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但是我国金融业还是奉行分业监管的监管方式,金融监管理论也相对滞后于金融实践。为了保证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经济社会的稳定,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先进监管经验,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
针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特有风险,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就不能简单的套用其它西方发达国家的模式,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现有的金融监管格局,本文认为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应采取的监管模式大致为:成立以央行为协调者的牵头金融监管体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方监管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过立法的形式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从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框架,慢慢完成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最后集中统一监管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