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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技术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把大部分的时间用在了手机、电脑上,电子信息已在我们生活中生根发芽。电子数据的广泛运用在为我们带来福利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手段,电子证据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进入了司法程序。电子证据的属性一直受到理论界的探讨,直到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实施,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种类的一种,与影音资料并列。这无疑是电子证据史上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里程碑。然而,电子证据的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仍然存在挑战。本文拟从电子证据概念出发,对电子证据合法性进行探讨,以期解决电子证据在实践中合法性的困境。本文在文章结构上,总共分为四章,各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电子证据的概述。首先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辨析,分析当今较为流行的电子证据概念,认为电子证据的定义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计算机信息,也不宜将有关计算机的事实材料证据都列入电子证据;其次,对电子证据分类以及特性进行论述,更为深刻的认识电子证据有别于传统证据的特性,通过认识这些特性为电子证据合法性论述打下伏笔。第二章是对电子证据合法性的梳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形式要件的合法、取证主体的合法、取证程序的合法。形式要件的合法要求刑事电子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取证主体合法性表明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才是电子证据的合法收集主体;电子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要求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出发。第三章论述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从广义与狭义的角度对非法刑事电子证据进行界定,在本章讨论狭义的非法刑事电子证据存在的情况;其次阐述域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大体规定以及我国非法电子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第四章电子证据合法性的现实挑战与应对。面对我国电子证据取证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提出从法律上规制电子证据,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通用取证程序规则以及遵循特殊取证原则;面对电子证据缺少电子取证专业人才的现实状况,取证难的窘境下,提出培养与吸收专业人才双管齐下、建立电子证据中心的举措;面对非法电子证据排除在《刑事诉讼法》的缺位,提出应当完善法律条文,并对通过秘密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是否排除的问题进行论述,建议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