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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经历十七年的发展取得了瞩目的成就,证券市场是信息生成与传递的市场,信息质量直接影响着市场的有效性,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上市公司,其经营业绩、公司治理状况,决定着市场信息的质量。本文是在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以及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不断出现不及时、不完整、失真的背景下进行的。目的是分析影响财务信息质量的因素,探讨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部门如何共同作用,来提高信息质量。
本文以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要求为主线,从投资者、债权人对信息的需求出发,分析财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本文认为,投资者、债权人、债务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直至公司员工,都可能是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其中,最主要的使用者是投资者和债权人,如果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满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基本要求,并且,证券市场能够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也应该能够满足和保护更广泛的信息使用者。投资者对财务信息强调的是相关性,即,财务信息须是决策相关的;债权人关注的是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强调信息的可靠性。美国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将信息的相关性置于首位,也就是根本出发点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会计基本准则,历来是以信息的可靠真实为第一位的,这是基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考虑的。
本文在对财务信息质量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对财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做实证分析,探讨影响财务信息及时披露与真实披露的因素,这是文章的第二大部分。在信息及时性分析中,选取312个截面样本(156对配对上市公司),建立两个模型,一个模型包含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一个模型包含上市公司的规模及治理因素。通过对解释变量的t检验、非参数检验,发现:及时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与未及时披露信息的公司,其赢利能力、财务风险(及时披露信息的公司,资产负债率平均为49.2%,未及时披露信息的公司,该指标平均值为76.7%)有显著差异;及时披露信息的公司,其年度内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次数小于未及时披露信息的公司。研究结果表明,可以用每股收益、资产负债率、现金流动负债比、净利润、年度内监事会会议次数、审计意见作为解释变量来评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程度。
在对信息真实性的研究中,本文选取74家信息造假公司与86家信息可靠的公司,1998年至2005年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在信息真实与否的两类公司中,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现金能力、成长能力的23项指标存在显著差异。这说明,我们可以利用这些差异显著的指标进行信息披露事前的评价和监管。
本文第三部分以经济学供求原理为理论基础,以博弈论分析方法为工具,探讨财务信息供求方的利益以及信息生产者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博弈,由此引出信息自愿披露和强制性披露。分析认为:影响财务信息供给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信息披露成本,包括不在当期表现的隐性成本;信息披露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自愿披露信息的内在动因;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博弈的最优战略下,仍然要满足投资者收益大于投资成本,投资者是否投资与上市公司是否真实披露信息,双方的选择是互动行为;同样,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行为也是互动的;证券市场上,完全杜绝信息失真或信息舞弊是很难实现的;政府监管部门的奖励,会在市场产生一定的正影响力,将有助于监管部门降低监管概率,监管方与公司的平衡战略将趋于这种状况:上市公司选择真实披露财务信息,监管部门维持较低程度的监管,依靠政策激励、公司自律以及市场规则来提高和监督信息的可靠性。
本文第四部分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1)明确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价值标准;(2)构建评价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及时与真实的分析模型;(3)上市公司、投资者、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行为分析为今后信息披露的管理政策提供有意义的启示。本文在理论分析上比较粗浅,对某些计量结果尚没有很好的经济解释,这是本文最主要的不足,今后努力的方向是加深对会计理论的学习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