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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反倾销实践中由反倾销主管机关人为确定的参照价格,WTO《反倾销协定》及各国反倾销法对此均有规定。但WTO《反倾销协定》及各国反倾销法对正常价值的规定大都只涉及正常价值的具体确定方法,相关的法律定义大都散见于有关倾销定义及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条款中,而关于正常价值的法学定义问题,WTO《反倾销协定》及各国反倾销法以及法学论著均尚无专门论述;而且各国反倾销法对正常价值的规定与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国与国之间的相关规定也各有差异。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不同,直接影响甚至决定某一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的幅度。因此,对正常价值作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本文在WTO《反倾销协定》及各国反倾销法等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集中讨论了有关正常价值的问题。全文共三章。第一章讨论正常价值的含义。这一部分集中讨论正常价值的定义(包括法律定义和法学定义)、价格形态和特征。首先讨论了正常价值的法律定义和法学定义问题,指出从法学定义应有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即内涵)之角度,可以把正常价值定义为:正常价值是WTO及各国反倾销法规定的用以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相比较以确定该产品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如何的参照价格,这种参照价格应当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或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形成的价格。其次讨论了正常价值的价格形态,主要是WTO《反倾销协定》及各主要发达国家常用的基本价格形态,即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和结构价格,以及散见于一些国家(地区)反倾销法中的其他价格形态,如欧盟的进口国市场价格,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部长价格等。本章还对正常价值的法律特征进行了探索性的集中揭示,指出从正常价值法学定义的角度出发,正常价值至少具有五个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二章讨论的是确定正常价值的规则。本章将确定正常价值的规则区分为常态规则和非常态规则。其中,常态规则指的是WTO《反倾销协定》所规定的确定正常价值的一般规则,以及各国反倾销法所规定的确定正常价值的规则中遵循或基本遵循WTO《反倾销协定》规则的部分。这些一般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界定“同类产品”,正常贸易过程的确定,价格形态的确定,确定可比价格。而确定正常价值的非常态规则,则是体现在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反倾销法中的针对来自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所制定并执行的确定正常价值的歧视性规则,主要包括“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划分,“替代国”、“类比国”的确定等基本内容。第三章是笔者针对正常价值问题分别就反倾销实践和立法方面提出的几点建议。指出:我国企业除应树立积极应诉和积极申诉的思想并采取积极行动外,在应对反倾销有关正常价值的调查中,应重点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以及把有关正常价值问题的应诉和申诉重点放在“同类产品”、“正常贸易过程”方面;另外还应当建立健全应对外国反倾销有关正常价值调查的备战体制。在立法方面,指出我国反倾销条例在对正常价值规定方面存在不足,并应当在五个方面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有关正常价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