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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首次对国家海洋权益进行了系统、全面和明确的规定,为沿海国开发利用海洋,有效管理海洋提供了机遇。依据《公约》规定我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和广阔的管辖海域,从地理环境的优势上看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但是从国家对管辖海域的管理和维护上看,我国并未跻身于海洋强国。一国海上力量的强弱,取决于该国对其海洋权益保护能力的大小。目前,我国海上执法形势严峻,如何预防、打击侵犯我国海洋秩序行为,依法维护我海上合法利益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需要有一支强有力的海上执法队伍,我国海域执法条块分割、多头管理、“五龙闹海”,执法效能不高。短时间内解决这种现状、组建一支统一高效的海上执法力量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作为权宜之计,应当协调各方力量,取长补短,形成海上执法合力。海军协助国家海上执法力量遂行海上执法任务,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海军作为我国战略性军种,担负着保卫国家领海主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职能使命,有必要参与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伟大使命中去。法治国理论要求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应当在来源上有法律依据,在运行上有程序制约,以防止公权力滥用危害人民的利益。军事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其权力来源应有法律授权并受其规制。因此,本文旨在分析海军遂行海上协助执法任务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海军海上协助执法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和阐释,以期展示我国海洋政策,论证海军海上协助执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提高国家海上实力展示良好国家形象。本文的论述主要围绕海军遂行海上协助执法任务需要解决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展开,除引言和结论外,文章主体内容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在总结我国海上管辖权和海上执法困境的基础上,结合美日等国的实践论证海军协助其他海上机关执行海上执法任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针对海军海上协助执法的内容,分析海军遂行海上协助执法任务的法律性质。第三部分针对我海军海上协助执法职能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指出实现其海上协助执法职能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并在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实现我海军海上协助执法职能法定化的制度安排。第四部分围绕海军遂行海上协助执法任务的启动条件、执法形式、武力使用的限制、法律责任以及遂行海上协助执法任务产生的物质补偿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有效遂行海上执法任务应依据的法律原则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