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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对高通公司垄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指出,高通公司利用其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对无线终端制造商实施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包括按整机售价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无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反向许可等不合理条件及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据此,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高通公司处以60.88亿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高通公司对其垄断行为进行整改。该案是继华为诉IDC案以后,中国反垄断史上处罚力度最大的一次知识产权反垄断案件,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处罚决定书首次改变了高通公司整机收费标准、取消了反向许可条件,对其他国家相关垄断案件起到了很好地判例和示范作用。因此对该案的深入研究是很有必要的。高通垄断案涉及的一些关键争议问题的经济学原因仍不明确,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三方面:(1)高通公司进行歧视性收费和反向许可的动机何在,自身利润、垄断势力还是出于对效率的考量?(2)高通公司按照整机售价收取专利许可费构成了歧视性的收费标准,歧视性收费对无线终端制造商的创新激励有何影响?(3)高通公司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许可中,强迫手机生产商反向许可自身专利为条件违反了反垄断法,反向许可对下游生产商的研发创新影响机制何在?上述三方面问题在经济学文献中主要与技术授权和专利许可相关。关于技术授权,已有文献主要从产量竞争、价格竞争和混合竞争等市场结构下,研究影响最优技术授权合同选择的创新技术的性质、创新程度剧烈与否、消费者的异质性、内生选址顺序、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关于专利经济学,大部分学者关心如何制定符合知识产权领域FRAND原则的专利许可费,如事前竞标模型、Shapley值等方法。但是现有模型均不能很好地反映高通案的基本经济学特征,包括纵向差异、免费反向许可和歧视收费等。本文拟就结合高通案例,构建纵向差异需求函数,分析上游专利垄断企业歧视性收费和反向许可政策对下游手机生产商创新激励的影响,最后结合高通案例和中国反垄断执法实践经验,探讨合理的反垄断规制政策。本文的研究内容分为五部分,依次是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的介绍,文献综述,高通案例详情简介,数理模型的构建和求解,技术许可中歧视性定价的反垄断法分析。其中第三、四部分是文章的核心章节。本文研究发现,纵向差异需求函数下,技术授权的最优合同取决于创新程度和产品质量差异大小。歧视性收费标准降低了研发技术企业的创新激励,损坏了消费者剩余和企业总利润。在反向许可存在下,引入对手企业技术转化率参数后,得到产品质量差异和技术转化率共同影响下游手机制造商的利润、企业的创新激励等结论。但是和预想的不同,并不是转化率越高,免费获得创新技术的企业利润越高,而是存在一定的参数范围。另外,文章还得到,上游无线标准必要专利企业的收费标准可能会随着技术转化率的变化而变换。据此,在本文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文章对反垄断政策进行了探讨。本文研究尚有一定的局限,在以下几方面存在进一步研究的空间:(1)本文模型中,假定专利许可收费方式是特许权收费,而高通实际案例中的收费形式是整机收费,这点是有所差异的,但是通过推导,整机收费的博弈并不存在均衡,限于作者研究水平,后续学者可做更深的研究。(2)下游手机生产商的单位生产成本有待引入,在反向许可下,可对成本差异影响收费标准或研发激励作进一步的探讨;(3)对合理的专利许可收费标准并没有给出推导,这也是中国乃至全世界共同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