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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推行村民自治并不断拓展的背景下,包括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内的一系列成文法律都已确认了村委会的自治性质,并规定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之间在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思想。这种思想观念的确认和维持无疑是村民自治正常、规范运行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乡村组织)在思想观念上存在着不规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人事安排、财政权以及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思想,还表现在通过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村委会的想法;就村委会而言,有两种错误的倾向:有些村委会一味执行或迎合乡镇政府,置村民的意见和利益于不顾;有些村委会不愿意接受乡镇政府指导,甚至有力求摆脱乡政管理的企图。这样严重制约着乡镇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本文在对若干乡村实地调查基础上,着重分析了乡村组织在思想观念上冲突的其成因,并提出将村委会与乡镇人大衔接起来;改革乡镇政府政绩考核指标制度,规范乡镇政府行为;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各自的职责权限;进一步提高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素质;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大力宣扬村民自治内在精神,发扬民主等若干调适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