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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中国古代历代政治家和思想家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并且为此付出了长久而持续的努力。但中国传统社会却始终在治乱循环的怪圈中打转,真正的长治久安从未实现过。究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本文为法制史的论文,故而主要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展开对此问题的研究。笔者在大量阅读的基础上,经过深潜的思索后,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建设的指向是国家的长治久安,但在具体的实践当中这个目标却始终无法实现,这构成了中国传统法所面临的历史难题。 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笔者首先对长治久安的涵义做了阐释。从长治久安一词的出处入手,将其涵义疏分为政治统治方面的和社会秩序方面的两部分,认为“长治”是偏向于政治统治的稳定方面的,而“久安”则是偏向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方面的;但这只是为了方便进行研究而做的一种解析,普通民众是偏向于对“久安”的追求,而统治者则偏向于对“长治”的追求,实际上这两方面的涵义应当是统一的,即都是渴望安定的秩序。在长治久安的语境之下,历史上的治世就具有了特殊的意义,它是中国人长治久安理想的现实投射。本文从历代的治世之中选取了“文景之治”和“贞观之治”作为中国古代治世的代表进行论述,力求比较全面的展示治世的基本形态。通过对作为中国文明鼎盛时期——汉唐时期出现的两个治世——“文景之治”和“贞观之治”的分析,笔者概括了治世的一些基本特征,如国家统一,经济繁荣,政治清明等,通过这些对中国古人长治久安理想的经验要求和价值要求便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而长治久安的涵义也便相对的明晰了。但中国社会的基本演进形态却是治乱循环,多数时期的“治”只是维持在一个相对很低的水平上,即使是偶而出现的治世也持续时间很短,而且治世出现之时也往往就是王朝走向衰落的转折点,这与长治久安的追求构成了一个巨大的历史悖论。 第二章对中国古代长治久安的探索从思想和制度层面做了全面的解析。从思想方面来看,儒、法两家对此问题的思考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儒家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学派,且在汉武帝时期独尊儒术后,支配中国社会达两千年之久,对中国传统社会影响最为深远。儒家的政治理想是要建立一个不靠暴力加以维持而以个人道德自律维系的“大同社会”,在法律层面上就是追求“无讼”的境界。为实现此种政治法律理想,儒家提出了“德治”、“礼治”、“人治”相结合的治道。“德治”是儒家治道的基础,对人自身德性的信赖,是儒家政治理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礼治”则是儒家组织社会秩序的手段,以名分为基础,依不同的名分而赋予社会中不同的人以不同的礼,从而建立起一个尊卑、贵贱分明的礼治秩序;“人治”是“德治”在政治统治方面的内在要求,它并不是要单纯的依靠个人的意志来治理国家,其实质在于使得贤能之人能够参加社会的管理,是中国传统政治的开明程度远超于同时代东西方各国的重要原因。儒家的治道反映在法律层面就是“德主刑辅”的主张。这一主张来源于西周“明德慎罚”的思想,经过从孔子到荀子的先秦儒家的继承和发展,到董仲舒以阴阳五行说赋予其宇宙论基础,以性三品说赋予其人性论基础,最终趋于系统和完善。“德主刑辅”使得中国传统法不仅仅具有惩戒威慑的功能,而以教化民众为其最终的指向,从而具有鲜明的开明色彩;同时也弥补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法律制度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的技术上的不足,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法家对于如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同儒家有着相当不同的看法。他们反对儒家的礼治,主张一以法治。韩非系统地总结了法家思想,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主张,并被秦国采用,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但一味的严刑峻法,终于使得法家学说因无法适应社会情势的转变而激起了反动,同殉于秦王朝的灭亡。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术流派,法家自秦汉后逐渐消失了,但法家思想的影响却并未消失。经过汉代政治思想的整合,法家思想被逐渐消融在儒家思想之中,从而形成了王霸杂用、阳儒阴法的统治模式,而在法律领域,也相应地开始了法律的儒家化。 从制度方面来看,礼法合一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核心理念。礼法融合的过程萌芽于先秦,肇端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而完成,最终使礼法合而为一。礼法融合使礼的精神成为法律的指导原则,礼的仪则直接或者间接地成为法律的内容,从而形成了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而入刑的格局,而中国传统社会也因礼治秩序的建立而形成了超稳定的结构。和谐的价值取向是中国传统法制的另一重要理念。中国传统法对和谐的追求表现为天人的和谐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天人的和谐形成了则天立法和顺时司法的传统,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则使得其对人情格外重视,以伦理和谐为最终指向。这些都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构建和运作产生了深刻而持久的影响。 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古人也做出了不懈的努力。本章从法律与吏治、法律与家族制度、重点打击“十恶”、死刑审转复核、复奏制度四部分加以论述。国家的法律、政令的贯彻实施,离不开官吏在实际执行中的作用,这一点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同样有着清醒的认识。“明主治吏不治民”就是其真实写照。为了保证官吏具备相应的才能及其忠诚度,巩固封建国家政权,历代法律制度中有关官吏管理方面的规定非常详细而完备,从而使得行政法律制度在中国异常发达。 法律与家族制密切相关是中华法系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与中国古代国家“化家为国”的产生方式和过程有关,家族和国家有着价值判断上的内在统一性。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家族制度,进而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和统一,由此产生了诸多特色制度,如“亲亲得相隐”,一方面将为亲属隐瞒罪责设定为一项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豁免了亲属之间的作证责任。 对于严重危害政权稳定的严重犯罪,经过长时期的不断发展,封建法律归纳总结出了“十恶”的罪名。“一曰谋反,二曰谋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这些规定直接维护的是族权和皇权,其间又以父权和君权为主。经过立法的一系列推演,又衍生出其他类规定,如为了维护皇帝权威,遂将御用之物也纳入保护范围;以及将师生关系拟制成父子关系扩大使用的情况也有发生。 死刑复核审转复核制度是慎刑思想的产物,生产关系的变革为其提供了现实可能。中国漫长的司法制度历史中,死刑复核制度从无到有,从不健全到健全,除少数例外朝代,其表现为其权力逐步收归中央,由中央统一在各个部门间分配以达到制约和监督的目的。 徒法不能以自行。良好的法律制度并不能保证一定能够达到其立法初衷,或者实现特定的社会利益。从文本上的国家制定法到现实生活中真正起到调节作用的法律制度还有着相当的距离。为使法律良好的运转,中国传统法在法官的选任、法律的普及等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探索,有利于发挥法律在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中的作用。 探索并不总是正面的。第三章论述长治久安探索的另一面,分为法外施恩法外用刑、酷刑的泛滥和族刑株连原则三部分。法外施恩、法外用刑是对法律的普适性和稳定性的破坏,在中国封建司法中,这种状况普遍存在,从而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酷刑的泛滥是封建司法的一个痼疾。本章从法内酷刑、法外酷刑、家族内的酷刑、刑讯中的酷刑等多方面入手,比较全面地阐述了酷刑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存在形态,并通过对酷刑泛滥的原因的总结,揭示了酷刑在传统社会是不可避免的。犯罪株连亲属的族刑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家族主义的产物。本章通过对各代族刑规定的叙述,展示了族刑制度在中国古代的演变过程。族刑制度与封建社会相始终,这种亲属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做法,对传统社会的影响十分巨大。本章所述的几个方面,从客观方面来说,都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但从统治者的主观方面来说,其指向仍然是国家的长治久安。二者之间的这种矛盾使得中国古代的长治久安建设始终处于一种建设和破坏的二律背反之中,从而难以实现真正的长治久安。 第四章从更为广阔的视角论述了中国传统法在实现长治久安目标上所面临的困境。长治久安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受到多维因素的影响。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斗争、土地兼并、天灾人祸、外族入侵的综合作用使得传统社会总是处于或强或弱的震荡之中,而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传统政权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法律对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作用。再加上皇权专制政治的存在,法律始终处在皇权的压迫之下,无法获得独立的地位。虽然在长期的政治演化中,法律能够对皇权构成不同程度的限制;但中国传统政治终归是以皇权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皇权的逐步加强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皇权和法律的关系是平衡和紧张的二维并存,由于皇权具有天生的扩张性,以权坏法的现象不可避免,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就成了常态,而皇权对法律的干扰,使得其所构建的秩序也就不能真正稳定,这是中国传统法无法摆脱的宿命。 本文认为,在传统政治模式下长治久安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这不仅是中国传统政治的难题,更是中国传统法无法克服的困境。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和皇权为主导的政治模式,使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总是自相矛盾,一方面他们对法律制度在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的稳定上有深刻的认识,对法律秩序的构建十分重视;但另一方面,他们又出于各种目的亲手破坏自己建立的法律秩序,以权弄法,以权坏法,最终导致法律秩序荡然无存,而国家也就不能避免衰亡的命运。法律始终处于权力的压迫之下,而不能真正发挥其规范包括政治秩序在内的整个社会秩序的功能,长治久安的目标也就成为了中国传统法的不可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