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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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行为作为一项责任阻却事由主要见诸于国外刑法相关规定和判决。在英美法系国家,被迫行为被称为胁迫,是一项独立的可宽恕辩护事由。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有些国家将被迫行为规定为独立的责任阻却事由,如韩国;有些国家将被迫行为称为“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如德国;还有的国家刑法中没有对被迫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将其作为一项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存在,如日本。虽然两大法系在立法中对被迫行为的法律体系定位各有不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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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行为作为一项责任阻却事由主要见诸于国外刑法相关规定和判决。在英美法系国家,被迫行为被称为胁迫,是一项独立的可宽恕辩护事由。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有些国家将被迫行为规定为独立的责任阻却事由,如韩国;有些国家将被迫行为称为“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如德国;还有的国家刑法中没有对被迫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将其作为一项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存在,如日本。虽然两大法系在立法中对被迫行为的法律体系定位各有不同,但整体来看都是将被迫行为作为一种免责事由,究其根本是由于法律对于人性弱点的宽恕,法律规制的是一般人,不适用于英雄主义或是懦夫。相对于西方国家的重视,我国关于被迫行为的刑法理论并不完善。并且,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更偏向被迫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这种单一性判断,使被迫行为在我国多被作为胁从犯来处理,殊不知二者的法律性质存在着本质区别。因而,本文希望通过以刑法教义学的方式来解释被迫行为。“刑法教义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定的解释、体系化和发展以及刑法领域中各种科学理论观点的学科。我国刑法若要贯彻适用罪刑法定原则,就必须建立在正确解释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更好地为司法逻辑推理而服务。因此,本文希望立足于两大法系关于被迫行为的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通过解释分析其法理基础,为我国被迫行为的理论发展提供借鉴意义。首先,通过案例介绍被迫行为在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适用混乱,以此引出被迫行为在我国与紧急避险、胁从犯的理论争议问题,阐明被迫行为实与紧急避险、胁从犯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概念.这种不当的司法处理会造成被迫行为的适用范围被过度扩大,使得被告人的定罪不准确、量刑不一,以及司法实务难以得到有效稳定的统一指导的问题。其次,本文集中探讨于两大法系关于被迫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刑法适用问题。首先可以发现,关于被迫行为的性质争议主要是集中在其应当作为合法化事由还是可宽恕事由上,通过梳理这两种事由的不同理论根基,以此为下文分析得出被迫行为的真正法律性质打下基础。另外,通过比较被迫行为的域外刑法适用,可以厘清被迫行为作为刑事辩护事由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将行为人自陷风险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排除在外。最后,得出被迫行为的法律性质系为独立的免责事由,而不应当作为合法化事由,其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以及由于法律对人性弱点的妥协而被免除责任。并区分被迫行为在我国与紧急避险、胁从犯的法律界限,得出自己对于被迫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的一些思考,即将被迫行为中的胁迫内容限定为受到生命或显著身体伤害的严重威胁,此种情形下应当直接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若行为人受到的是除生命、重大身体伤害以外的较轻威胁,则属违法犯罪,应按照胁从犯的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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