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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本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针对土地征收领域行政纠纷和官民矛盾多发问题,学者和立法者分别从公共利益界定、补偿制度完善、征收程序完善、救济途径健全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角度进行了探索,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但在现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对于村委会并没有太多的关注。通过实证分析和归纳分析可以发现村委会在集体土地征收实践中的职能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合法之处,要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就不得不对村委会的职能进行完善。根据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规范现状,借鉴美国、法国和日本的经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可以分为目的判断和补偿方案制定与实施两个阶段。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村委会职能的完善具体可以分为三个小的阶段,即理论修正阶段、地位完善阶段和职能完善阶段。其中,地位完善阶段和理论修正阶段可以视为职能完善阶段的准备阶段,分别从规范和理论层面为村委会职能完善提供了依据。首先,理论修正阶段。村委会参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村民自治理论、行政协助理论、集体组织及其成员权利理论,这些理论为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村委会的职能提供了理论支撑和理论依据;其次,地位完善阶段。在地位完善阶段,根据现有法律规范的规定,村委会的地位主要包括三种,即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人、行政协助主体和第三方机关。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村委会职能的完善需要以村委会的地位为依据,做到职能与地位相互协调、相互反映;最后,职能完善阶段。职能完善阶段是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村委会职能完善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在地位完善阶段和理论修正阶段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村委会职能的完善,主要是从目的判断和补偿方案制定与实施两个阶段,对村委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人、行政协助主体和第三方机关的职能分别进行完善。具体来说,在目的判断阶段,村委会作为行政协助主体的职能主要是事前调查和公告与通知。在补偿方案制定与实施阶段,村委会作为行政协助主体的职能主要是补偿方案初拟前的调查和协助实施补偿方案,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人的职能主要是选择评估机构、确认调查评估结果、要求听证、与征地机关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要求征地机关发放征地补偿和申请救济等,作为第三方机关的职能主要是作为安置补偿协议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