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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同时,基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先发展,再治理”等观念,一些企业持续性违法排污行为屡禁不止,环境污染问题愈来愈严重。2007年,《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出台,首次规定按日计罚制度,《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紧随之后,按日计罚制度在两个城市的适用都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为我国按日计罚制度的引入搭建了桥梁。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将按日计罚制度纳入了法律的范畴,为贯彻执行该制度,随后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中,对按日计罚制度的适用问题,如适用范围、计罚方式、实施程序等进行了细化规定。按日计罚制度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在环境执法中实施,已经走过了四年时间。关于其法律性质至今没有明确,当前对于按日计罚制度的性质存在两种主流观点,分别是执行罚和行政罚。通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发布的2015-2017年“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年度实施与评估报告成果”可以发现,适用按日计罚制度的案件数逐年攀升,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五种环保措施中,按日计罚制度的适用率三年来均最低,违法反弹率相较其他几种措施却持续快速下降,按日计罚制度的威慑力开始显现。同时就按日计罚制度适用的各法定情形案件数量而言,每年适用最多的情形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即超标或超总量排污。按日计罚制度理论上的困境进一步造成了环境执法实践上的困扰,问题随着时间日益凸显。尽管2017年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无证排污”情形,但按日计罚制度现有的适用情形仍无法满足实践需求。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按日计罚制度的理解不够,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在适用按日计罚制度的过程中往往重实体而轻程序,对计罚因素考量过少,追究环境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方式过于僵化,有些将按日计罚制度作为了环境处罚的唯一方式,使得按日计罚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在按日计罚制度的构建中,环境保护部门应将那些发生频率高、存在范围广的违法行为纳入处罚的适用范围。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违法者的主观状态、支付能力、违法历史记录、违法的情节和程度等,制定环境处罚裁量基准,理性设计计罚天数。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开展环境法治教育,由专门的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和环境法律专业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的技能培训,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素质。对环境执法人员加强内外部监督,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合法履责,使执法结果具有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在按日计罚制度无法督促环境违法者落实整改时,需要灵活地将按日计罚制度与其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对接,切实加大惩处力度,倒逼企业自行整改,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