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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治腐败是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问题,虽然历代统治阶级在整肃吏治腐败方面做过多方面的努力,但收效甚微,吏治腐败仍是屡惩不绝。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可以下这么一个定义:历代吏治腐败就是指封建社会的国家官僚机构及官吏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在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为自己所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本文针对历代封建王朝都出现的吏治腐败现象,结合社会心理学进行了一般性的分析,得出在中国古代存在吏治腐败现象的必然性,以及中国古代社会所能够接受的吏治腐败程度。 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吏治腐败现象综述;第二章是探究吏治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原因;第三章是对历代吏治腐败现象的社会心理分析,试图从心理角度揭示吏治腐败现象的发生;第四章是对吏治腐败现象社会认同现象的深入剖析;结束语部分既是对全文的总结,也是笔者对历代吏治腐败现象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即吏治腐败现象不可能被根除,其存在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以及历代吏治腐败现象的存在能为社会所接受的临界点。 要研究历代吏治腐败现象,首先要明确“吏治腐败”的概念。在第一章中,笔者对该论题进行分解,分别从历代吏治腐败现象的类型、特点、具体表现及其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剖析,力图明确“吏治腐败”的基本涵义及其外延。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实行的是官僚制,由于古代官僚制的特点及其所处的特殊社会环境造成了中国古代官僚机构易于发生吏治腐败现象。第二章中,在一般性相关理论探讨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独特性,着重探讨了中国历代吏治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原因。从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独特性、官僚机制本身(包括其赋税制度、财政制度、薪俸制度、管理与服务制度等)的积重难返以及社会道德价值取向等多角度多层次,探究了吏治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原因。 在中国历史上的帝国时代,官吏集团极为引人注目。这个社会集团垄断了暴力,掌握着法律,控制了巨额的人力物力,它的所作所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的命运。从中国的历史长河来说,真正支配这个擅长舞文弄墨的集团行为的东西,并不是圣贤宣教的仁义道德、忠君爱民、清正廉明,也不是朝廷颁布的规章制度,而是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在皇帝、官吏与老百姓三者的这场博弈中,要深入理解吏治腐败现象的发生,必须对这三大集团进行深入的心理剖析,究其所想以解其所为,既十分有必要,同时更有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章为本文之重点,笔者分别从三个集团的立场及角度为他们各自“算了一笔精明的帐”,从而发现皇帝有其妥协与无奈,官僚集团可以嚣张跋扈自有其资本,而为人“鱼肉”的老百姓如何在这夹缝中生存。究其根本,无非是在各自社会地位、权力的基础上,成本与收益的加减计算。笔者要做的,也无非是替这些古人将这笔帐算的清清楚楚,同时以使今人得晓“腐败”居然也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如上文所述,当腐败行为已成为官僚内部人人必须遵守而不能违反的不成文的制度安排,被认为是合理合法的制度,较之正式的规章制度更具有刚性,而且执行起来比正式的制度还要严格时,当正式的制度因腐败而作用变弱,甚至成为具文,变成纯形式的东西,而不被人们所重视时,也即是笔者所认为的吏治腐败现象的社会认同。社会的认同,也即是上文所指三大集团的认同:对官员而言,腐败“制度化”,以“陋规”为为人处世之规则;皇帝虽身为天子,其绝对支配权事实上已经被其庞大的官僚机构瓦解,所做的其实不过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妥协;处于不平等对话下的老百姓,只能接受所谓的“第二等公平”。在这样的背景下,整个社会已经存在一个“人为”的反腐限度,在此限度之内,即存在所谓的“社会认同”,而超出此限度呢? 对这个问题,笔者在结束语部分试图给出解答。在给定了严谨的假设之后,通过借助经济学模型,进行了一系列详尽并密合逻辑的数量及图例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在封建社会,由于受产生腐败现象的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腐败现象不可能被根除,所以腐败现象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允许适当的腐败现象存在。但又不能让腐败现象无限制的发展下去,所以必须找到一个让官员、老百姓、皇帝以及整个社会都能接受的这么一个临界点:在这个临界点之内,腐败现象对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并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如果偏离了这个临界点,腐败现象就会无限制的扩大和泛滥,社会陷入日益动荡的局面之中,由腐败而造成的误国和亡国的历史周期律将再度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