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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三部分六章,对刑事职业伦理共识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共两章,探讨的是基础理论问题,主要涉及刑事职业伦理的内涵、主体、客体、类型等。第二部分是比较分析,主要基于不同的诉讼伦理观、不同的诉讼模式等视角对刑事职业伦理共识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本部分共一章。第三部分(从第四章到第六章)是关于我国刑事职业伦理共识问题的考察,探讨了我国我国刑事职业伦理共识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的思路。 在第一章里,笔者首先分析了刑事职业伦理的内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并指出刑事职业伦理共识的达成主体应当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刑事职业伦理共识的指向客体是刑事诉讼行为的正当性与善;刑事职业伦理共识的类型可以分为底线共识与普通共识、愿望的伦理共识与义务的伦理共识、重叠共识与交往共识、合理的共识与不合理的共识。继而,笔者分析了刑事职业伦理的功能,并指出伦理秩序建构的重要性。 第二章是关于刑事职业伦理共识的生成。笔者指出伦理共识的生成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以及法律解释方法与思维方式密不可分。随后,笔者分析了刑事职业伦理共识生成的组织机制、形成与巩固机制、修正机制。 第三章是刑事职业伦理共识的比较考察。首先,从诉讼伦理观的角度,笔者指出:影响刑事诉讼的伦理观主要有自然正义伦理观、功利主义伦理观、敌人刑事诉讼伦理观。基于伦理观的歧异,在刑事职业伦理共识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其次,笔者探讨了不同诉讼模式下的刑事诉讼伦理共识,针对“对抗制模式/非对抗制模式”进行了重点分析,并指出:模式的歧异造成刑事诉讼伦理共识的差异。最后,笔者分析了不同法曹培养制下的刑事诉讼伦理共识。 第四章是关于刑事职业伦理共识的中国场景。结合实证调查获取的资料,笔者分析了法律人的迷失现象及其背后显现的问题,指出:在伦理规则上、伦理生成机制上、伦理实践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而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刑官伦理”的历史传统、“无伦理共同体”的现实状况、“只重法律不重伦理”的法治思维、“一条路走到黑”的隐性诉讼、“为达结果不择手段”的功利主义伦理观。 第五章是刑事职业共识伦理规则的中国式构建。首先,笔者将刑事职业共识性伦理规则分为底线共识伦理规则和普通共识伦理规则。而后者又可以分为程序共识伦理规则、证据共识伦理规则及关系共识伦理规则。随后,笔者重点分析了真实义务规则,分别就其作为底线伦理的地位、内涵、适用形态、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详尽探讨。而后,笔者分析了几种程序共识伦理规则、证据共识伦理规则及关系共识伦理规则。最后,笔者分析了中国职业伦理共识的构建与法律职业的伦理定位问题,指出:在刑事职业伦理共识形成的方式上,应当采用以外推型为主,以内生型为辅的方式进行;在刑事职业伦理共识构建的路径上,应当在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各种伦理观中就何为底线伦理观达成共识,此后构建刑事伦理共识规则,其中首要的是将真实义务确定为底线伦理共识规则,在此基础上推动刑事诉讼模式的改良,在确立合理的诉讼模式后,构建与之对应的刑事普通伦理共识规则,最终达成普遍的伦理共识。而在刑事法律职业的合理定位上,笔者指出,法官、检察官、律师应当是法律人而非政治人、应当具有“政治家”的抱负而非商人的逐利与政客的自私自利、应当是“好人”而非“坏人”。 第六章是关于我国刑事职业伦理共识的理论配套与机制保障。首先,笔者指出,理论配套主要体现在:第一,底线诉讼伦理观的型塑。在对几种伦理观进行评析后,笔者认为,自然正义伦理观承认人类天然存在一种“同情心”,基于这种同情心,人类生发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底线伦理,并在此基础上才能相互理解、相互认同。正是基于与人性的契合,自然正义伦理观能够也应当成为刑事诉讼的底线伦理观。而基于对诚实诉讼和关心他人的强调,真实义务也成为规范刑事诉讼的底线伦理共识性规则。而拥有了底线伦理观和底线伦理规则,控辩审三方在相互角色认同、理性交往等方面才有真正实现的可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才不是空中楼阁。第二,刑事诉讼模式的改良。针对那些对抗制模式正当性的批判,笔者指出,从总体来看,相对于非对抗制,对抗制模式具有优越性。要反思的不是对抗制,而是将对抗制等同于“你死我活”对抗的观念。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传统的“对抗/非对抗”理论模型进行了深入反思,指出:应当采用灵活的“对抗/合作”关系的新视角对一国刑事诉讼进行考察。按照新的视角,刑事诉讼中往往既存在对抗,也存在合作。而刑事职业伦理规则是保证理性对抗、良性合作的关键。第三,司法场域自治理念的确立。司法场域不能自治是导致隐性诉讼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走向自主的法官与检察官是司法场域自治的关键。第四,诉讼考核机制的改进。在隐性诉讼的形成过程中,不合理的诉讼考核机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应当予以改进。其次,在机制保障上,应当构建公共交流的平台、建立“准刑事诉讼”的职业伦理惩戒程序、设置违反伦理的程序性制裁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