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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起儿童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狼烤羊”的剧情,将玩伴绑在树上致大火烧伤的案件引起学界和社会上的广泛关注。而具体原因是此案在一审中最后判决,不仅实施放火侵害行为的一方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更是由《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动画制作公司承担了15%的责任。1二审此案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本文就不再讨论。“喜羊羊案”是我国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侵权行为中,首例由影视剧制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上处理的较为妥当,由动画片制作公司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也是有据可循。因为现代社会飞速发展,《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有限,并不足以规范侵犯“新兴权利”的行为,而适用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侵权责任正恰好弥补了它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侵权责任在适用时为避免滥用,也应当符合《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需要满足行为人违反了相关的规制法;受害人是规制法所期望保护的对象;受害人的损失于行为人违反规制法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值得说明的是,在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侵权责任中,一般认为只要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制法,就具有过错,而且主要是过失。这在“喜羊羊案”中就可以看出,“喜羊羊”的制作公司在制作发行动画片之前毫无疑问已经经过了国家相关机构的审批,在行政法上是合法的,但其却忽视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播放的内容中有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暴力情节却没有加注提示语防止未成年人模仿剧中情节,从而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且具有过失。并且“喜羊羊案”的原告儿童被火烧伤的结果与制作公司发行含有暴力内容的动画片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适用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侵权责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基于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不能避免这一问题的情况,笔者认为确认其独立性是可行的。第一,虽然现在的法律体系相对健全,民事主体寻求救济的途径也有多种选择,但法律毕竟是滞后的,“新兴权利”的诞生已经不足以《侵权责任法》来规范,若将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侵权责任作为独立的侵权类型存在,不仅扩大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也给被侵权人提供了新的救济方式;第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侵权责任可以作为连接不同部门法的桥梁,有利于不同法域之间的沟通;第三,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侵权责任合理的限制了一些行为自由,有利于平衡行为自由与社会资源之间的矛盾;第四,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侵权责任在认定过错上具有优势。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将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侵权责任作为独立的侵权责任类型是可行的,通过此文表达笔者粗浅的见解,意在抛砖引玉,为《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作出些许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