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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社会的前进与发展客观上导致了环境污染和破坏,也惊醒了人们的环保意识。在人类活动影响下,环境要素瞬息万变,它蕴含的信息成为影响人类生存状况的重要因素,也日益被公众所关心和希望获知。政府作为环境信息的主要收集者和掌握者,成为环境信息的所有者。随着人们对环境信息的日益重视,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呼声日益高涨。鉴于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上的地位和优势,它理所当然的应成为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因此,构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就成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重中之重。我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已经有了实际操作,但是就制度建设而言仍尚未成熟。本文从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现状及其问题入手,分析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借鉴国外政府环境信息制度构建的经验上提出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设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需要准确定义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三个概念,笔者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力图对此准确定义。通过分析目前法律体系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突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的重要性。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更是光明的。它的建立不仅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人民主权的要求,更反映了实践的迫切需要,因而它的建立具有十分的必要性。另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已经积累了经验,为制度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可行性基础。迄今为止,美国、欧盟、英国和德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笔者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途径、费用负担、救济等六方面分析和总结了国外经验,这必将有利于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本文的归结之处。受社会现实的局限,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部门规章的形式为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定奠定基础。从主体、内容、方式、途径、费用及救济上设计一个科学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必将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杰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