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民个人信息是反映一个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职业等一切与特定个人存在紧密关联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遇到了许多难题。本文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认定该罪可能遇到的难题进行了一些研究。全文共约25000字,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概述。该部分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背景作了简要叙述后,讨论了该罪的犯罪客体,分别指出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同时指出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后所涉及到的其他权利。第二部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该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国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讨论了国内理论界存在的争议,明确定义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涵义及其范围,指出死者个人信息应受到刑法保护,并将关于胎儿的个人信息直接作为胎儿母亲的个人信息依法进行保护。第三部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认定。该部分明确了出售、非法提供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指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自然人犯罪主体是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六种单位以及其他与国家机关等六种单位性质相同、具有公共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功能的单位或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单位犯罪主体则是能够合法收集、掌控公民个人信息的一切单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自然人犯罪主体是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任何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第四部分是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解读。该部分对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方式的具体内涵进行了认定,指出非法泄露、非法公然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提供,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方式包括以敲诈勒索、抢劫、抢夺、骗取的方式获取,同时指出收买、收受行为也属于非法获取。该部分还对行为人在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过程中采取某些方式而触犯其他犯罪的情况进行了说明。第五部分是司法实践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刑法作为最后的保障法,只处罚违法性与有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的行为,该部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了界定,指出认定本罪应综合考虑的因素是: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所造成的后果、侵犯信息的数量、侵犯次数、行为手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