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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民国初期,关于司法独立的话题就受到了特别的关注。在仿行西方宪政的背景下,司法独立也成了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和宪政建设一样,司法独立的具体实践也以失败告终。那么司法独立无论是作为一种原则还是一种制度,要能够有效运作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从民国初期到现在,很多论者在论述司法独立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时,都习惯性地以美、法两国为参照。却生生地漏掉或简化了英国司法独立传统的形成过程。本文希望藉由对英国司法独立传统形成的考察,展现一种有效司法独立制度与实践的形成需要具备哪些不可或缺的条件。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论述英国司法独立传统形成的条件。首先是英国法治传统的形成。法治原则最为基本的内涵是依法而治(rule of law)。依法而治强调法律必须成为裁决所有争端的最终依据。而一旦法律获得了最高的权威,独立的司法就在所难免。因为只有保持司法独立,依法裁断的过程和结果才能让人信服,也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而英国的法治传统,早在1215年大宪章出现的年代就已经初步形成了。本文将会在第一部分围绕1215年大宪章,着重考察英国法治传统的形成。法治原则的确立为司法独立传统的形成奠定了最重要的根基,但是司法独立作为一种司法过程,必定需要专业的法律技术做支撑。因此本文的第二个部分将围绕法律技术的专业化展开论述。而最初英国法律技术的专业化是伴随普通法的形成出现的。因此在这个部分,将主要分析普通法形成过程中出现的专业的法律技术。当然除了专业化的法律技术,普通法的形成还促进了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而对于英国司法独立传统的形成来说,法律职业阶层的出现,为推动司法独立的伟大事业提供了坚定忠诚的力量。因此在文章的第三个部分将主要论述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及其对司法独立传统形成的影响。还有,司法独立要能够有效运转,独立的法院系统必不可少。因此在接下来的部分文章将围绕英国独立法院系统的形成进行论述。而这个部分的论述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普通法法院系统的形成,再一个就是上议院的最高司法权的获得。英国独立普通法法院体系的确立,不仅为司法独立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基础,其本身还成为司法独立传统初步形成的标志。最后,本文将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简要分析英国司法独立传统形成条件。
本文希望摆脱抽象的逻辑演绎,从具体的历史事实入手,考察英国司法独立传统形成的相关背景。以一种“有效”的能够赢得普遍信任的司法独立原则和制度的建立为指引,描述在其建立过程中,哪些因素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并希望从对各个因素的描述和分析中找到英国司法独立传统形成的独特条件。从而为我国的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