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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塔结构在我国普遍存在,由于金字塔型股权结构导致的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之间的分离,实际控制人与其他中小股东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成本。较小的现金流权使得终极控制人只需要为上市企业的破产承担较小的风险,相对较高的控制权使得终极控制者有动机且有能力为了私人利益转移上市公司资源,且常常在破产之前就已经转移了大量高价值的优良资产。同时,复杂的控制权网络使得终极控制者较容易操纵上市公司的账面资产质量,或提供相互担保等各途径,以便更容易获取贷款机构的信贷支持。对于终极控制者来说,为了维持并巩固其控制权,获取控制权收益,一般不会轻易稀释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在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之间发生分离时,终极控制人倾向于进行负债融资,进而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 本文以资产负债率、银行借款比例和流动负债比率三个指标作为衡量资本结构的依据,通过建立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两权分离度程度与企业的负债率成正相关关系,即两权分离的程度越大,企业的负债率水平越高。本文还得出非国有控制的性质将会加强两权分离程度对企业负债率的正相关关系,即非国有控制的上市公司比国有控制的更倾向于进行负债融资。而破产威胁效应的存在,会降低两权分离度对资本结构的正向影响,本文通过实证检验进一步发现,当存在破产威胁时,两权分离程度与资本结构成负相关关系,即两权分离程度越大,企业负债水平越低。这是终极控制人为防止上市公司破产给自身带来损失所采取的措施。同时,本文还得出国有控制人选择金字塔结构初衷并不是为了以少数股权通过层级结构放大对下端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非国有控制人选择金字塔结构是为了促使两权分离;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本身对于资本结构的影响不显著等结论。 本文在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四点建议:1)在我国今后的公司治理改革中,应减少股权集中,改变一股独大的现状,使股权结构分散化,并适时适当地引进机构投资者与外国战略投资者,分散控制人手中的股权,达到股东之间的一种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的作用。2)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保护外部投资者的利益。3)不断完善银行的贷款政策。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的审核,将集团统一授信落到实处,从而减少集团客户通过建立复杂的网络结构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4)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