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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规模化、全球化、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商业和贸易经营方式。特许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诸多,竞争法(主要是反垄断法)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或称特许权人)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将其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或专有技术等使用权授予受许人(或称被特许人),这就涉及到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权、专有技术等的转让,而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性质决定了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有权对受许人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特许经营又涉及特许人、受许人和其他竞争者之间横向、纵向两个层次的竞争关系,特许人与受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极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特许权,做出搭售、限制转售价格、回授和区域限制等与反垄断法相抵触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此,在特许经营中,一方面应保护特许人因特许权所享有的合法垄断权;另一方面,也应对特许人滥用特许权做出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这是特许经营中最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我国《反垄断法》和《特许经营法》的缺失使得当事人面对上述问题时无法可依,案件判决者无法可循,因此弥补此法律漏洞已是刻不容缓。 撰写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特许经营中各种限制竞争行为,比较欧盟、美国等西方国家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及相关判例,提出我国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立法构想。本文首先从理论上界定了特许经营的概念,并分析其法律特征。第二章揭示了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合法性的同时,进一步深入分析其可能导致垄断的内在动因及外在表征,从而为我国反垄断立法将特许经营纳为调整对象提供理论依据。第三章对国外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律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有益参考。最后,在第三章深入分析国外相关立法及其制度架构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制度建构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