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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法律文本对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结合以往学者对地方立法的研究,来进一步明晰地方立法的权限。不同于以往学者将地方立法权作为一个整体,探讨地方不同立法形式之间及其与中央的权力划分,本文将地方一般立法主体进一步细化,分为省级、较大的市级及设区的市级,对不同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分别讨论并进行权限区分。本文除了引言与最后的总结部分,共分四章,分述如下:第一章,对涉及地方立法权限的理论进行梳理。包括地方立法权的涵义、权限范围的涵义,并对我国目前地方立法范围的特征进行分析,然后提出规范地方立法范围的意义。除了对地方立法范围理论上的概括,本章还为目前我国地方立法的主体及各自的立法权限寻找法律依据,为下文对其权限的具体探讨奠定基础。第二章,对各级地方立法权限进行探讨。对省一级立法权限的分析结合法律文本对中央与省级立法权限的分别规定,并考虑地方行使立法权需遵循的原则;对设区的市立法范围在有争议的立法事项上加以分析、细化;对于较大的市探讨《立法法》修改前后带来的立法权限范围的变化情况。第三章,通过法律文本的规定及学者们对省级立法权限的探讨,笔者发现省级立法权限主要存在着范围不明及权限较小的问题;较大的市存在应对立法范围变化带来的问题;除较大的市之外的设区的市存在着立法权滥用、立法质量低及加剧地方立法碎片化风险;地方不同层级存在的立法权限重叠问题。第四章,笔者尝试提出以上问题的解决建议。对于省级立法权限主要通过与中央立法权限的的区分来界定;对于较大的市来说可以适当放开其权限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固定;对于设区的市要审慎立法、加强立法队伍建设、进行立法后评估;对于权限重叠问题设区市能较好行使立法权的省级就不再涉及,省级主要负责设区市无法解决或需要省级统筹规划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