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对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辩护权进行了分析。刑事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参与者,从侦查机关最初的立案侦查、拘留、逮捕、调查取证,到移送审查起诉,再到提起公诉、开庭审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最终的判决,整个过程,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围绕着这一特定的角色而制定和运作。那么,这一重要的角色注定不能只是被动的走完这个过程,他们必须要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履行一定的义务,这一过程在法治框架中才有其本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我国现实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一般享有四项诉讼权利,分别是: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举证质证的权利、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中均对相关人员的回避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回避问题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再结合我国的诉讼模式,被告人很难提出有实质意义的回避申请,这项权利在实际审理中的运用可谓凤毛麟角。同理,被告人从被刑事拘留到开庭审理期间,一直处于人身自由被限制的状态,而与其对抗的另一面,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背后均有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予以支撑,无论是从实力对比还是个人能动性上,被告人很难提出有价值的新证据,从而导致了质证权利也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因此,辩护权也就成了被告人真正能够实际行驶权利,对于被告人而言,这也是最有意义和最重要的权利。但被告人的辩护权在设置上有一定的缺陷,同时在实际行使这项权利时,存在很多不足及障碍。本文试图站在被告人的对面,从公诉人角色逐步延伸、置换到被告人的角度来分析和探讨我国被告人在行使辩护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自己的一些完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