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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怠惰是行政裁量瑕疵的一种重要类型,属于行政实体之违法。由于行政裁量怠惰产生的原因复杂、表现形态多样,因此相较于其他裁量瑕疵类型危害性更大。但由于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对该类裁量瑕疵的忽视,导致了目前仍未对裁量怠惰相关问题形成系统的研究,相应的法律规定也存在明显的缺位。因此本文试图从比较法角度出发,对行政裁量怠惰的概念进行归纳,并进一步分析与其相类似的概念的区别。同时通过对相关案例及事例的归纳,总结出了裁量怠惰的特征,突出了裁量怠惰与裁量滥用等裁量瑕疵的区别。文章采取了阶层化的体系布局,对行政裁量怠惰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构建。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联系紧密、逻辑清晰的行政裁量怠惰理论体系。然而任何仅在理论上探讨的法学研究都是不完整,对其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理论向实践的转化。因此文章的后两部分,对行政裁量怠惰的危害及成因进行了简单的提炼,并以此提出了对裁量怠惰治理的相关建议。尤其是在对司法审查方面,文章通过裁量怠惰司法审查的空间的分析及对判决类型的适用,为裁量怠惰的司法审查指出了大概的方向。最终,以期实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之下构建起适合我国本土行政法治实践的裁量怠惰理论与实践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