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执行力作为民事判决的实质法律效力之一,对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从一定意义上说,民事判决执行力是强制执行制度得以建立和维系的理论基石。对于执行制度的基础理论而言,可以把执行力理解为一个授权或赋予正当性的关键概念或核心范畴,即必须依据有执行力的民事判决,执行机构才能够正当地行使强制执行权。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分析了执行力与民事判决执行力的关系、民事判决执行力的定义、与相关概念的关系。首先在区分执行力和民事判决执行力的基础上,将民事判决执行力定义为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得以通过国家强制力现实化的可能性和作用力,是国家强制力的外化,它具体表现为威慑、赋予、约束和规范的作用形式。最后,执行力不同于既判力,二者在作用效果、作用范围和作用时间上皆有所区别。第二章探究了民事判决执行力的根源。从其历史根源来看,更广泛意义上的执行力产生于私力救济社会,其内涵不断演变,并最终形成现代意义上执行力的概念,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国家最终成为执行权的主体,因此民事判决执行力得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从实体根源来看,民事判决执行力与债的效力具有天然的联系,其作用形式和范围皆根源于债的效力;其强制实现的属性根源于实体请求权的保护请求权权能。从程序根源来看,民事判决执行力根源于程序保障下的自我责任,同时,它也是追求纠纷终局性解决和法的安定性价值目标下的制度性效力。第三章分析了民事判决执行力的范围。衡量民事判决执行力的维度包括时间维度、主观维度、客观维度。民事判决执行力通常的时间范围为判决确定之时至消灭之时,其通常的主观范围为民事判决所载给付内容的债权债务人,其通常客观范围为民事判决主文中所载给付事项。民事判决执行力的主观范围会在一定的原则下扩张至第三人,其客观范围也会在一定情形下扩张至新的给付请求权或者给付事项。第四章分析了民事判决执行力的产生和消灭问题。民事判决产生执行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民事判决执行力的要件。包括民事判决须为已经生效的终局判决,具有给付内容且具有可执行性,将来给付判决还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民事判决执行力产生的时间因确定判决和假执行判决而不同。当民事判决执行力产生之时便开始作用于各主体,同时产生确定执行标的等法律效果。民事判决执行力的消灭是指,因产生足以致使民事判决不再拥有能被执行机关强制实现的资格和作用力的事由,民事判决执行力从而归于消灭。在区分执行名义削减和执行力消灭的基础上,确定民事判决执行力的消灭原因包括因民事判决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执行力消灭和民事判决执行力被排除两种情形。民事判决执行力消灭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程序中和程序终结后对债权债务人和执行机关分别有不同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