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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质询权是宪法赋予人大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权力,它具有主动性、强制性、间接性、互动性等特点。质询权在人大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人大代表人民进行监督的重要体现,其有利于宪法的实施、树立人大权威、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多方交流平台。地方人大作为地方的权力机关,在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地方人大充分运用质询权,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体现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制约,地方人大对于质询权的行使却是不尽人意,影响了地方人大质询权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宪法和法律对于质询权的规定不完善,主要表现宪法和法律对质询对象的规定不统一,宪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地方人大有行使质询权的资格。第二,质询权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主要表现为地方人大行使质询权时间受到限制,质询的主体和提案形式单一,质询的内容和答复期限没有详细规定以及没有明确质询的法律后果。第三,地方人大以及质询对象对质询的认识不到位。这主要说的是地方人大在质询过程中具有畏难情绪以及质询对象对质询具有抵触的心里。有关质询权的规定不是只出现在我们国家。它最早是出现于英国,随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本国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质询权。英国、法国、德国以及日本是质询权规定比较完善和成熟的国家。西方国家有关质询权的规定,比如质询案的提出没有人数限制、对质询内容和后果作了明确规定、质询受到议员的普遍重视、质询的公开化程度高等,对完善我国地方人大质询权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而,本文在坚持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吸收西方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立足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完善地方人大质询权的建议。这些建议具体包括实现宪法和法律对于质询权的有效连接、完善具体的质询规则、提高地方人大和质询对象对质询的认识水平、完善质询权的其他配套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