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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研究的道德风险理论仅分析代理人隐藏行动问题对激励合同的结构与福利性质的影响。本文假设所考虑的可行合同均为单调合同。道德风险基本理论以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仅持续一期的博弈关系为背景,构建了代理人风险中性与代理人风险厌恶两个具体模型。长期以来,道德风险基本理论模型总是假设合同双方的承诺均是完全可信的,由此引出了道德风险理论的一个重要拓展方向:如果参与人的承诺是不可信的,基本理论模型所刻画的最佳激励合同的结构与福利性质会发生什么变化? 本文将承诺不可信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参与人承诺能力有限而导致的承诺不可信。所谓承诺能力有限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足够的可行物质财富来履行仅由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所赋予的合同责任。要使得激励合同得到顺利实施,参与人的承诺就必须建立在参与人的承诺能力基础之上。二是由于参与人的承诺不符合动态一致性而导致的承诺不可信,即由于参与人的承诺不符合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或精炼贝叶斯均衡的要求,使得他事后有积极性改变自己的承诺,具体表现为再协商与参与人单方面有意违约(又称“支付承诺动态不一致”)两种现象。要使得激励合同得到顺利实施,参与人的承诺就必须完全符合动态一致性。 在从承诺能力有限角度思考合同承诺是否可信方面,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合同双方均承诺能力有限作为基本的约束条件引入风险中性道德风险理论基本模型,构建了一个新的理论模型。与仅代理人承诺能力有限的风险中性基本模型相比,新模型得出的主要结论是:最佳合同不再是让代理人在任何产出水平下均获得一笔固定的报酬、且一旦观测到最高产出还将给予代理人一笔额外的奖金,而是委托人在正常状态下获得一笔固定的报酬、且一旦委托人的固定报酬得不到保证时,委托人将获得所有的产出,即委托人的合同报酬具有准固定性质;尽管准固定支付合同实现的效率依然是次优的,但由于它能够更好地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合同双方均承诺能力有限情形下的资源配置效率反而比仅代理人承诺能力有限情形下更高。本模型获得的结论意味着,在双方均风险中性、均承诺能力有限的道德风险情境下,以债券方式融资优于以股票方式融资,从而为债务融资提供了一个不同于已有理论的新解释。这个解释无疑有助于人们更加深入地认识有限承诺能力、有限责任制度对融资方式选择的影响。此外,本文的研究结论也可以为企业所有权最佳安排提供新的理解。 在从动态一致性角度思考合同承诺是否可信方面,以风险厌恶道德风险理论的基本模型为基础,本文首先借鉴逆向选择理论的相关研究成果对已有的有关再协商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将再协商问题的研究进路分别归纳为甄别模型与信号传递模型;然后,本文重点构建了一个委托人在市场状况不好时可能有意拖欠代理人工资报酬的新模型,以考察委托人支付承诺动态不一致对激励合同的结构与福利性质所产生的影响。本文的研究表明:委托人支付承诺不可信尽管不会改变激励合同的基本结构,但使得委托人只有支付更高的激励成本,才能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这笔成本包括了对代理人承担违约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的补偿;生活在一个存在委托人支付承诺不可信现象的社会中,那些本性“诚实”的委托人也必须支付这笔额外的激励成本。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防违约机制引入激励合同设计,本文的研究表明:只要对委托人违约行为的惩罚足够严厉、惩罚概率足够高再加上代理人的维权成本足够低,防违约机制的引入将使得委托人不但在均衡路径上不会单方面违约,而且愿意继续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只要代理人的维权成本不是太高,防违约机制的引入还会导致合同效率的改进,尽管此时的效率依然低于委托人支付承诺完全可信时的效率。来自本模型的研究结论有利于帮助从道德风险理论角度认识拖欠农民工工资带来的效率损失,本文指出,要改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导致的效率损失,关键的途径就是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本文的研究工作也为如何从国家强制实施角度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供了清晰可行的思路和对策,指出:当前要解决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难以依赖发展重复博弈关系,而是应该加大对工资拖欠行为的惩罚严厉程度以及提高合同被强制实施、拖欠行为被惩罚的概率。此外,本文的研究工作也有助于修正当前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研究中的一些现有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