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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启动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大规模要素流动,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土地脱离农业生产而进入二三产业,支撑起了我国长达三十余年至今还在持续进行的经济快速增长。在这个宏观背景下,建构于城乡二元分割结构基础上的城乡分治体制遭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反映到农村宅基地上,便是产生了大规模的闲置浪费。除此之外,现有的高度分散的宅基地空间布局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生活的改善。因而通过宅基地调整来减少闲置浪费并优化宅基地空间布局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此同时,合理的宅基地空间布局调整在客观上可卸去宅基地利用和产权方面的历史包袱,为重构宅基地分配政策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首先,本文对宅基地利用现状的总量大、闲置多以及利用粗放等突出特点进行了阐述。认为农村住房功能的多样性导致宅基地需求量过高、农耕收入比重下降导致宅基地建设占用好的耕地、农民离土未离乡导致保留宅基地的心理需求以及缺失退出机制导致宅基地存量只增不减是宅基地利用现状的四大主要成因。通过对四大成因形成根源的分析,指出宅基地退出机制的缺失不仅影响公平,而且影响效率,本文进行的宅基地政策重构主要是针对这一成因来展开。
其次,对宅基地空间布局调整的三种模式进行了理论概括:包括宅基地消亡模式、中心村集中模式以及原村调整模式,指出宅基地空间布局调整的实现是以土地产权调整乃至是户籍调整的实现为前提。根据土地产权调整和户籍调整的难度以及能否吸纳外部力量(主要是指政府)的帮助,对三种模式的实施难度进行了一个定性的判断,得到了中心村集中模式的实现难度最大、其次是宅基地消亡模式,而原村调整模式相对而言就是最易达到的一种宅基地调整模式。
案例分析是对宅基地空间布局调整的三种模式的实践透视。以宁波市镇海区村庄布局规划为分析案例,考察了其中所使用的集中居住区和村民集居点的概念,指出城市规划范围区内进行的集中居住区建设对应即为宅基地消亡模式;而城市规划确定的备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居住区建设对应的即为中心村集中模式,其集中的动力也来源于执行城市规划的需要,在不久的将来其也将演变为城市;村民集居点对应的则是原村调整模式。根据规划,在宅基地调整实现后,镇海区的土地利用将更为节约集约、农民生活也将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而后,选择了联兴集中居住区(对应宅基地消亡模式)、民联集中居住区(对应中心村集中模式)和湾塘村村民集居点(对应原村调整模式)等三个集中居住区和村民集居点对宅基地空间布局调整模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经过宅基地调整,一个较为理想的宅基地利用初始形态便可形成,于此之上来重构宅基地政策有利于摆脱原宅基地分配政策所形成的路径依赖。在对赋权于民和还权于村等两种政策重构方向进行比较后,本文选择了以还权于村的方式来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在体现还权于村的具体形式上,本文主要是在现行宅基地政策的福利架构之外引入了租金的概念。通过建立“福利+租金”的新政策结构,既确保宅基地保障基本居住需要的原始初衷,又以授权村集体及其代言人收取租金的方式来将宅基地福利的成本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
最后,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经过宅基地调整形成一个较为理想的宅基地利用和产权的初始状态后,建立“福利+租金”的新宅基地政策体系就能够消解产生宅基地闲置浪费的体制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