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之前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学位申请人群体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也随之不断增强,田永案和刘燕案正是学位申请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典型代表。但教育法律体系的不足,使得他们维权无门。当学位申请人的获得学位证书这种实体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相应的申诉权这种程序性救济权利来对其受到侵犯的实体性权利进行恢复或补救,更没有对其申诉权遭到侵犯时的进一步的救济途径进行实体性及程序性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学位申请人申诉权的保障进行研究,以保障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本文主要从四部分对我国学位申请人申诉权保障机制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学位申请人申诉权本质研究,主要论述学位申请人申诉权的概念,权利来源是什么,权利的内容,什么时候能够行使申诉权以及学位申请人申诉权各主体的法律关系,以上这些内容是申诉制度甚至是申诉相关法律制定的基础、前提和依据。第二部分,大陆与英美两大法系成熟学生申诉制度研究,选取了两大法系地区和国家当中教育法律相对完善,学校管理相对成熟的两所大学的申诉制度进行评析,旨在对我国学位申请人申诉权利之保障有所裨益。第三部分,学位申请人申诉权保障现状研究,主要对目前我国学位申请人申诉权利保障现状进行透彻分析。第四部分,学位申请人申诉权利保障途径研究,以学位申请人申诉权利本质研究为基础,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套比较成熟的申诉制度,再经过对目前我国学位申请人申诉权利保障现状的透彻分析,提出了要从学位申请人申诉制度和学位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两个方面进行完善来使学位申请人的申诉权得到有效保障。以学位申请人申诉权的本质论为基础,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学位申请人申诉制度,再打通三条学位申请人申诉权利的救济途径,便形成了学位申请人申诉权保障的整个机制。有了这套保障机制,便可使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在实践中得到切实地保障,为蒙受冤屈的人提供一种救济的渠道,无论申诉的结果是什么,都能够让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的过程中切实地感受到民主、公平、公正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