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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从清末开始了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中华民国的建立使国家初步建立起民主共和的政权体制。根据实行民主共和体制的要求,一方面,国家权力已由原来的少数人掌握转变为全体国民所共有,传统帝制下的臣民身份转变为民主共和体制下的公民身份,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应该享有各项权利;另一方面,在这个历史转型时期,国家的首要任务是要建立起保障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权利的各项制度,以体现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当时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通过宪法确认全体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和通过构建民主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参政权。这看似是两个问题,但两者密不可分。首先,公民身份的确认是公民行使参政权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其次,公民有效行使参政权参与国家管理是公民身份最重要价值和体现,否则,公民身份的确认就是一句空话,没有实际意义。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从历史到现代一直存在着众多的民族。而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汉族作为多数民族,发展较快,而其他民族不仅人口数量少,而且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方面发展相对滞后,中国国民因民族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使得国家在公民身份的确认和公民参政权的保障方面都不得不充分考虑因“民族因素”而存在的特殊性问题。例如,从民国初年的形势来看,既要考虑在推翻满族贵族统治的清朝以后如何对待满族群体问题,也要考虑如何吸收蒙、藏、回等民族共建民主的政权体制的问题。而在国家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中国境内的所有的国民理应都赋予公民身份,享有公民权,但在当时对建立民族国家还是建立多民族国家,是否赋予某些民族公民身份的问题却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出现了排斥甚至否认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主张;又如,民国初年在构建代议民主制度时如何通过选举制度保障公民的参政权无疑是当务之急。为此民国建立伊始就着手制定并通过相关法律保障公民的参政权。但由于少数民族与汉族客观上存在差异性,在构建国家代议民主制度时如何根据各民族的具体情况确认和保障其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是个重要问题,如果直接套用西方选举制度,对所有公民无差别对待,少数民族公民的参政权恐无法充分实现。清末民初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希望说明国家在历史转型时期,在吸收和借鉴外国的理论与制度时清醒认识多民族国情的重要性;同时阐明因多民族国情而引起的公民权在一般保障与特殊保障上实现有机结合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本文认为,研究上述问题对我国当今的法治国家建设仍有现实意义。虽然历史发展到现在已不会再出现清末民初排斥或否认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情况,但是在理论上却出现了忽视少数民族差异性,片面强调民族同化的不良倾向,这与清末民初实践中所犯的错误有相似之处,即对我国多民族的国情认识不清,这对目前国家处在历史转型时期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是相当不利的。从现实情况来看,许多少数民族公民在实现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方面仍与汉族存在不小的差距。这也是现今我国公民权保障中需要进一步协调处理好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有必要吸取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本文除绪论、结语外,正文分五个部分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绪论部分首先通过问题的提出介绍本文的选题思路并阐明了研究的意义,并对文章涉及的几个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其次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公民权理论、民族主义、国家制度构建等问题的研究状况,阐明本文研究的重点和创新之处。第一章作为正文的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国家与少数民族公民权的三个重点问题:一是从应然视角分析近现代国家制度建构与少数民族公民权相互关系问题。本文分别从民主制度、共和制度、宪法制度与少数民族公民权的关系进行分析,认为近现代国家制度建构的目的是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在以民主立国、共和建国、宪法治国的通用建构模式下,要充分注意考虑少数民族公民权;二是从实然角度探讨了不同国家类型在公民权制度构建上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本文从民族与国家的区别入手,对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进行了比较,分别分析了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在公民权制度构建中的特点与问题;三是探讨了国家处在历史转型时期的公民权问题,对西方和我国历史转型期的公民权问题进行了对比研究,明确指出确认公民身份和保障公民参政权是历史转型时期需要共同面对的两个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第二章对清末民初出现少数民族公民权问题的历史背景进行了梳理。首先是阐述了其出现的政治背景,说明要学习先进的理论和制度,必然要导致国家政治体制从传统专制天下王朝国家向现代民主共和国家的转变,臣民身份向公民身份的转化;其次是分析了出现该问题的制度背景,指出公民权问题是清末民初构建宪政制度必然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最后是分析了该问题出现的理论背景,当时影响中国近现代国家制度构建的理论,是源自西方经由日本引进、发展的民族主义理论,本部分对民族主义进入中国的过程和影响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和分析。第三章主要研究了清末民初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确认问题。着重探讨了三个问题,一是探讨了清末为何会对赋予某些少数民族公民身份产生那么大的争议,重点从三个方面分析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二是探讨了在民主共和体制下,国家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应被赋予公民身份,应同等对待、一体平等保护其权利,为何会提出少数民族公民身份是一个特殊问题,从三个方面分析对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特殊强调的原因;三是考察了民初确认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法律实践,并初步总结了其历史经验。本章最后部分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提出要反思传统的“华夷观念”,通过加强民族间的交流和交融,逐步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偏见、民族歧视等错误观念,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认识到“中华民族”作为一个统一体,内部并不是同质的,而是具有差异性的,必须根据各民族客观现实和发展情况,采取必要多种形式法律措施,保障其享有公民身份和确保其行使公民权。第四章主要是研究了民国初年少数民族公民参政权的保障方面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首先是对公民参政权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阐释,提出参政权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公民权的最重要体现和最基础保障,并分析少数民族公民参政权保障所具有的特殊性。之后以当时出台的有关参政权方面的法律规范、涉及参政权问题的官方史料及当时报刊对参政权方面的报道等原始材料为基础,对当时出现的满、蒙藏、回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参政问题的各种保障实践进行了个案分析。第五章从历史反思和启示两方面对清末民初确认与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权理论与实践的经验及教训进行总结。首先,通过对清末民初实践的历史反思,本文总结:一是历史转型时期应正确认识多民族国情;二是在引进西方先进的政治文明理论的时候必须要结合中国实际且要循序渐进,切不能一套了事。其次,对今天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少数民族公民权的保障问题的启示,本文认为:一是需要通过全面推进依宪治国来有效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权;二是中国制度构建需要理性设计,但其发展完善更需要对实际问题的不断探讨和解决。结语部分对本文研究内容进行总结,意在说明少数民族公民权保护相关问题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仍有很多方面值得继续深入分析研究和总结。一方面,在当前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少数民族公民权作为公民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完善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另一方面,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注重统一性的同时,仍需要充分考虑多样性,对各种各样的复杂的具体的社会问题采取多种灵活变通的法律形式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