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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是在拜读了徐国栋教授的文章《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后而产生的研究兴趣。从民法调整对象的角度看,民法规范着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民法又被划分为“人法”和“物法”两个部分。但是就作为体系化的被誉为具有高度“形式理性”的民法典的角度而言,从遵循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的发展先规定人法后规定物法的编排体系与从市民社会的私权、法律行为出发层层抽象的演绎而提取公因式的规定总则的编排体系这二者之间,是否前者就如徐老师所言是人文主义的张扬,而后者就置人的尊宠于不顾了呢?这就是本文要探讨的主题。本论文包括三个部分:
论文的第一部分论述《法学阶梯》的人编与人文主义的关系。谈法,“言必谈古罗马”。我开篇就引证古罗马的《法学阶梯》,不仅因为它是民法法系形成的渊源,更是因为其“人——物”的法典编排体系深深的影响着民法法系的特征,法国法正是对它进行了继受移植从而形成现今民法法系重要的一个派别。在对古罗马社会的历史追溯中,我认为,《法学阶梯》列为首位的人编于人文主义相去甚远。这里的“人”仅仅是以维护家族利益为宗旨,使家族的财产紧紧的掌握在家父手中,并通过限制或剥夺家族继承权或财产处分权来防止财产被分散,这里对“人”的规定更像是对取得或享有财产的资格的确定,这显然与文艺复兴时期以人的理性为旗帜的人文主义是联系不上的。
第二部分论述两大范式民法典体例编排之人文分析。在民法法系中有两大典范式的民法典,一为《法国民法典》,二为《德国民法典》。它们在编排体例上,前者保留了人法编,后者通过逻辑提炼把人作为权利主体置于总则编之中。本部分认为:法国法的编排体例较之德国法,因其在提取公因式时对公分母的分解不够细致,导致了法典在概念上不精确,逻辑上不周延;“人法”和“物法”的划分标准并不对应于主观和客观的划分标准,民法中的“人法”是对人类社会生活相似性或伦理性的范畴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的调整,与哲学中仅仅涵摄人的理性的主观概念在范围上不是重合的;事实上,在法典体系化的逻辑演绎中,法典早已不是封闭的概念金字塔。法典中所使用的概念,规则都实际承载或贮存着价值的判断,也就是说,不是编排的体例而是体系中的元素(概念和规则)反映着人文主义的价值追求。
第三部分的题名为“人文主义在民法典中的最佳诠释:法律行为制度”。本文认为正是对法律行为的确认,才在民法的领域全面的树立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并通过对意思表示的分析把自治这一原则在规范层面予以落实。而法律行为对意思自治作出的贡献,正吻合了人文主义相信人的理性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正义的诉求。因此,民法是在用法律行为这一制度对人文主义作出自己的解读,而不是“人法”前置的体例。